元世祖後,五戶絲食邑稅制的調整標志著中央集權的加強

橘子鴨分享 2023-03-12 20:14:41

#曆史開講#

在元世祖建元之後,隨著中央集權式政治體制的建立,中央逐漸開始健全和完善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賦稅征收與勞役攤派體制,以及五戶絲投下達魯花赤等官員的選任與遷調體制。

建元後中央對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稅制調整

同時元廷還罷黜了各投下主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自行設立的達魯花赤以外的其他投下官員與行政機構的權限。經過元廷對五戶絲食邑分封制的一系列調整與改制,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民賦征收與勞役攤派,以及達魯花赤與其他管民官選任制度的逐漸規範化與制度化。

于此之外,上述元廷針對五戶絲食邑分封制內所施行的一系列調整,也使得五戶絲投下達魯花赤沒有由諸五戶絲投下主主導,而發展成爲自成體系的局面,而是逐漸融入到朝廷路府州縣官僚機構的升遷、降黜體制之內,成爲了元廷地方管民官系統的最高監臨官。

同時五戶絲投下達魯花赤,又是投下主在其封地內的利益代表,這也是造就了五戶絲投下達魯花赤二元屬性的根源所在。忽必烈建元後,元廷開始對地方官吏施行遷轉制度,其中也包括五戶絲投下官吏的升遷、降黜,五戶絲食邑體制內的投下官吏,由此也被納入朝廷的官吏遷轉體系,成爲了朝廷的常選官。

至元初諸王旭烈兀位下官員高鳴,原本“爲彰德路總管。世祖即位,賜诰命金符。已而,召爲翰林學士兼太常少卿。”至元五年(1268),忽必烈更是任命高鳴爲禦史台侍禦史。馬顯爲諸王也速不花五戶絲食邑平陽路和順縣縣令,至元六年(1269),元廷下令“調天下官”,“君(馬顯)自以治績不下任,其铨授除榆次主簿,君受命曰:‘令與簿,雖有高下,職王事則一也。’”

元朝諸王、貴族等諸投下主,雖仍可以任命其私屬、宿衛等充當五戶絲食邑的投下官吏,但經過元廷逐步調整與完善朝廷的遷轉調任之法的施行,使得五戶絲投下官成爲了元廷的流官。

隨著元廷官吏遷轉法的施行,使得食邑投下官員前往其他地方進行赴任,使之在某種程度上成爲了朝廷的流官,甚至部分五戶絲投下官吏,成爲了朝廷的常選官。此遷轉調任之法的施行,成爲了元廷改變五戶絲投下官吏本身屬性的重要舉措,使其不僅具備投下主投下官吏的性質,而且還被納入元廷設計的地方管民官體系之內,同時也具備了朝廷流官屬性。

元廷對五戶絲投下達魯花赤任命的規定更加制度化,制定了一套較爲完善的五戶絲投下達魯花赤任用體制。“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朝廷,而後授其職。”可見,諸王五戶絲食邑投下官員的任用,需要投下主向朝廷舉薦,在得到准許後才能任用。

自世祖伊始,元廷規定諸五戶絲投下達魯花赤赴任之初,必須經過中央诏令,並按诏官員的品秩授予宣敕以及相應的散官。

至元十八年(1281)之時,元廷又規定:“凡諸王位下合設達魯花赤,並令赴阙。”即諸王食邑投下達魯花赤,必須趕赴京師接受朝廷的正式任命,才能到封地內任職。元中期對于食邑頭下官吏的選任規定更爲嚴格。

對于諸五戶絲投下主所薦舉的投下達魯花赤,需要提交正式的案牍文書與任命令旨,移送至中央,以供中書省查閱。如若投下主所薦舉的官員不稱職,元廷也會要求投下主重新選任人員,五戶絲投下主所任命的官員甚至于還發生過“一個月日未滿,又重委付一個來有”的現象,可見元廷對于官員的任用與選調,具有較大話語權。

文宗曾“令諸王封邑達魯花赤,推擇本部年二十五以上、識達治體、廉慎無過者充;或有冒濫,罪及王傅。”隨著元廷中央集權之勢的加強,朝廷對投下達魯花赤的任命逐漸正規化和制度化。

元廷經過一系列對五戶絲食邑投下官員铨選制度的調整,是元廷將地方官員的遷選權力收歸中央的體現。自此之後,地方上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相應財政事務的決策與運行,均需要一一申禀中央,在得到中央的准許之後才能夠順利實行,而在執行的過程中還要接受中央的監督與管控。

中央通過對五戶絲食邑封地內官員選任制度的調整和完善,也說明了在此轄區內財權歸屬的演變,以及最終由中央掌控的局面。在五戶絲食邑分封制下的投下官員設置中,分爲投下達魯花赤與朝廷流官同署、共治,五戶絲食邑分封地內的地方政府的事務決策與運行,一般由達魯花赤與朝廷流官統一行使。

達魯花赤與其他管民官,“連位共署其職固有正貳,而出政令、治刑法,則同歸于理而已。”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賦稅征收與勞役攤派事宜的相關流程,及其決策與運行模式五戶絲封地內食邑戶的科差,是由各路總管府進行具體負責,並統一關支,最終交由中書省裁斷。

由此可見,在建元之後中央已然經將五戶絲投下食邑民戶,所應繳納賦稅的征收權力與征收方式,收歸由中央來負責厘定與執行。于此之外,《元典章》對此五戶絲戶民差發的相關事宜,亦進行了相關記載:中央之所以頒布此項條例,亦是爲了言明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民戶(五戶絲戶)所要繳納的絲料、包銀等賦稅與諸色課程等等,皆由本路總管府進行負責征收,而後依據中書省的規定將財賦關支給各投下主。

而諸五戶絲投下主,只需派人前往食邑的路府州縣政府,“順便處取要”。此案例彰顯出在至元初期,諸五戶絲投下主已然無權對封地內的民戶,進行征繳征稅。而對于諸投下主自行派遣使臣征收食邑賦稅的現象,元廷對此加以明令禁止,如仁宗延祐元年(1314)四月丁卯,元廷诏令:“禁諸王支屬徑取分地租賦擾民。”

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各級政府財政職能的履行,一般情況下由朝廷系官(流官)負責,投下主及其所任命的官員並無權幹涉。五戶絲食邑分封制不同于草原兀魯思分封體制,諸王擁有隨意科征封地內賦稅的特權。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中央與諸投下主的財權分配中,中央占據著主導地位。

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投下達魯花赤,作爲投下主的代表和地方最高行政長官,達魯花赤對地方事務的決策與運作行,具有監臨權和部分決策權。然而投下官員雖爲投下主所舉薦,但元廷最終將投下達魯花赤融入到了地方路府州縣的遷選體系之內,使得投下達魯花赤最終沒能夠演變成爲自成一體的局面。

而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諸多權力與事務,尤其是財政權力與財政事務的行使過程中,達魯花赤與其他管民官以及佐貳官,共同主持事務的決策與運行。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路府州縣政府,其財政權力與職能的行使,主要由投下長官達魯花赤與朝廷有司官員共同行使,然而諸投下主在其五戶絲食邑封地內,雖然享有各種財政特權,但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財權分配中,中央始終占據主導地位。五戶絲食邑內路府州縣的財權,始終表現爲以朝廷有司官員爲主要負責群體。

0 阅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