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自行車被罰50元,還有多少“不合時宜”地方法規待清理|新京報社論

新京報評論5 2024-04-25 01:30:36
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羁絆、對公衆利益造成桎梏的過時地方法規,必須及時“廢”掉。 ▲市民騎自行車因沒有牌照被罰50元,引發輿論關注。圖/網絡截圖 新京報社論 近日,江蘇南京一網友發帖稱,他在騎自行車時因沒有牌照,被交警罰款50元。4月24日,“南京交警”微信公衆號發布消息,按照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自行車不再屬于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路無需上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據此撤銷罰款的處罰決定,並對當事交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按照當地最新規定,自行車上路無需上牌,交警卻以沒有牌照爲由作出罰款處罰,這是錯誤執法,當事交警自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值得追問的是:這起“烏龍執法”是不是孤例?還有沒有同樣的處罰?對此,當地有責任查清,有一起糾正一起。 除了錯誤執法,這一事件暴露出的立法“廢”“改”滯後問題也值得審視。被錯誤執法,這名網友是不幸的,而其“幸運”之處在于,此事發生在2024年,最新修訂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已實施。否則,哪怕早上幾個月被“逮住”,處罰可能都很難被撤銷。 按照江蘇省之前規定,自行車需上牌才能上路,騎沒有牌照的自行車上路屬于違法。從形式違法的角度,如此認定沒有問題,但從實質違法角度,騎沒有牌照自行車上路,社會危害性在哪裏?如果這個問題不能有明晰答案,這一規定的正當性,就值得質疑。 當然,自行車上牌才能上路一度全國通行。在當時,如此管理方式有其價值。比如,上了牌,被盜的自行車追回後,可以很快找到車主;自行車撞了人,可以很快確認責任人等。但其基礎在于,在經濟不發達年代,自行車屬于相對貴重的物品且數量有限。 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自行車數量激增,從貴重物品變成“大路貨”,國家沒有必要也沒有力量再對其進行特殊管理。 于是,從本世紀初開始,多地取消自行車上牌政策,其中四川取消于2003年、北京取消于2004年。如果不是這次“烏龍執法”事件,恐怕很少有人知道,江蘇廢止自行車上牌規定,比四川、北京等地“落後”了這麽多年。當然,也不排除還有一些地方至今沒有做出調整。 而“落後”的代價則是,社會付出了不必要的執法成本,市民則承受了不應有的束縛和違法成本。自行車上牌規定早已“不合時宜”,卻仍存續多年,爲何未被及時廢止?還有多少類似的過時地方法規需要清理?這是我們需要追問的。 只有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的法律,才能産生良好的執法效果。這要求立法必須與時俱進,及時“立改廢”。除了適應現實需要的“新立”,那些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羁絆、對公衆利益造成桎梏的過時法規,也必須及時“廢”掉。 在國家立法層面,“廢”“改”和新立一樣受到重視。比如,隨著國家計生政策調整,2021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集中清理和專項審查,全國3632件“不合時宜”的計生規定需廢止或修改。而今年3月,國務院也廢止了13部行政法規。 但在地方立法層面,“立”更受重視,而“廢”“改”相對滯後,一些已經與社會現實嚴重脫節,甚至違反上位法的法規仍存續。像一些地方通過立法,給予當地企業著名商標認定以及特殊保護。但這種做法違反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也有違市場公平競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于今年1月要求予以全面清理。 回到南京這起“烏龍執法”事件,起初人們可能並不知道自行車上牌規定是否廢除,只是出于樸素判斷,認爲因此罰款是不正當的。各地立法機關也應注意和珍視民衆的樸素判斷,通過及時“立改廢”,實現善法善治。這是這起“烏龍執法”事件,在立法層面帶給我們的啓示。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賈甯 新京報評論,歡迎讀者朋友投稿。投稿郵箱:xjbpl2009@sina.com 評論選題須是機構媒體當天報道的新聞。來稿將擇優發表,有稿酬。 投稿請在郵件主題欄寫明文章標題,並在文末按照我們的發稿規範,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職業、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銀行賬戶(包括戶名、開戶行支行名稱)等信息,如用筆名,則需要備注真實姓名,以便發表後支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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