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承諾解除質押擔保,宋都股份控股股東及實控人俞建午被上交所公開譴責

地産一說 2024-05-17 02:23:09

樂居財經 王敏 5月15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對宋都基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都股份”)控股股東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俞建午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32號,以下簡稱《警示函》),宋都股份控股股東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幸福健控股)、實際控制人俞建午存在未履行承諾的違規行爲。

2020年5月26日,宋都股份召開的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通過了《關于預計相互擔保計劃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公司爲控股股東幸福健控股提供擔保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1億元,其中擬以存單質押形式提供擔保金額爲35億元,擬以信用證保證方式提供擔保金額爲6億元。2021年5月27日,宋都股份披露《關于收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解決相關事項計劃》的公告稱,截至2021年5月26日,公司對幸福健控股提供的擔保總額爲36.30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産的76.97%。公司控股股東幸福健控股、實際控制人俞建午承諾最晚于2023年6月30日前有序安排資産變現,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徹底消除與公司之間以存單質押形式的互保情形。

根據《警示函》的認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幸福健控股、俞建午未按照公開披露的承諾函履行承諾。根據公司公告,截至2024年3月5日,公司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的存單質押擔保余額尚有21.64億元未解決,前述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産的279.59%,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利潤的160.72%。

宋都股份爲控股股東提供巨額擔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消除互保情形,對公司股票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具有重大影響,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履行其公開承諾,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損害投資者合理信賴,情節嚴重,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4.5.1條、第4.5.2條、第7.7.5條等有關規定。針對上述紀律處分事項,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公告送達,相關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均未回複異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准》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宋都基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俞建午予以公開譴責。

宋都股份2023年年報顯示,2023年,宋都股份營業收入爲124.07億元,同比上升55.24%;歸屬于兩網公司或退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75億元,歸屬于兩網公司或退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2.98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俞建午,1966年出生,浙江大學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宋都基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杭州市政協委員、十一屆人大代表、杭州市青年聯合會常委、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常務理事、浙江省、杭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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