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屏蔽“芒果TV”開屏廣告?法院判了!

人民法院報 2024-04-21 00:01:50

開屏廣告,

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很多手機APP

都會設置幾秒的開屏廣告,

想點擊關閉卻容易誤觸跳轉到其他網站,

這種情況下,

一種可以自動屏蔽開屏廣告

的軟件出現了。

“攔精靈”APP就是這樣一款軟件,

由于爲用戶提供屏蔽開屏廣告的服務,

“攔精靈”APP經營者

被“芒果TV”APP經營者

以不正當競爭爲由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攔精靈”APP

立即停止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爲,

並且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9萬元。

“攔精靈”不服,

上訴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4月17日下午,“芒果TV”訴“攔精靈”自動跳過APP開屏廣告不正當競爭二審案件在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經審理,確認“攔精靈”APP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當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爲庭審現場。

開屏廣告的商業模式是否應當被保護?自動屏蔽APP開屏廣告的行爲應如何定性?互聯網用戶與開屏廣告投放者各方權益怎樣平衡?庭審結束後記者采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

“開屏廣告”是否應當被保護?

關鍵在“一鍵關閉”

二審中,上訴人“攔精靈”方認爲,用戶關閉開屏廣告以及選擇以何種方式更好地實現一鍵關閉,是用戶的法定權利,“攔精靈”只是回應了用戶的正常需求,開屏廣告的商業模式不應被保護。

被上訴人辯稱,“芒果TV”已經爲用戶提供了可以跳過廣告的選擇,其正當合法的網絡服務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開屏廣告的商業模式是否應當被保護?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2023年市場監管總局《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十條進一步明確,啓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時展示、發布的開屏廣告,其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有影響一鍵關閉的行爲。

本案主審法官李迎新解釋,如經營者設置了開屏廣告,但同時設置了“一鍵關閉”按鈕供互聯網用戶根據自身需求選擇觀看或不觀看開屏廣告。該種開屏廣告設置方式既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行業規定,也尊重了互聯網用戶的選擇權。本案中芒果TV投放的開屏廣告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應當受到保護。

案件審理避免“一刀切”

軟件跳過開屏廣告應僅限于“跳過”

庭審播放的取證視頻顯示,用戶使用“攔精靈”軟件開啓自動跳過廣告選項後,進入“芒果TV”APP時,多次未能顯示開屏廣告,也就是說該軟件對開屏廣告頁面實施了屏蔽,而非僅僅用技術手段幫助用戶“一鍵跳過”。

法院認定,這種屏蔽影響了廣告投放效果,實質上損害了被上訴人的經營利益,減損其市場競爭優勢,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這是否代表著此類跳過開屏廣告軟件的行爲均屬于不正當競爭?

針對這一問題,李迎新指出,跳過開屏廣告軟件的功能實現應僅限于替代用戶點擊“跳過”以實現開屏廣告的跳過效果,而不能直接屏蔽開屏廣告。如果軟件不僅借助技術手段幫助用戶點擊“跳過”,還實質上存在直接屏蔽開屏廣告,那麽這種行爲不具有正當性。

據了解,本案並未“一刀切”禁止用戶利用輔助性工具行使“一鍵關閉”的權利,只是認定涉案軟件這種采用技術手段直接屏蔽其他APP開屏廣告的行爲屬于不正當競爭,這也是人民法院面對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不斷完善競爭法律規則的生動體現。

平台與用戶“共贏”

淨化互聯網環境需多方發力

案涉軟件自動屏蔽APP開屏廣告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理應受到規範。但同時,也有一些平台存在廣告頻繁推送、跳轉且難以關閉的現象,甚至會抓取手機的相關數據做到“精准”推送。面對這種情況,如何平衡用戶體驗和經營者收益,淨化網絡環境,成爲社會關注的熱點。

“本案的宣判積極回應了這一社會熱點”,李迎新說,本案中法院對屏蔽APP開屏廣告行爲進行了綜合評價,在查明跳過開屏廣告技術實現方式的基礎上,對直接屏蔽開屏廣告的行爲予以規制,明確了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規則,充分保護了互聯網用戶、開屏廣告投放者等各方的正當權益,實現多方“共贏”。

多方“共贏”,離不開良好的互聯網環境。法官提醒,淨化互聯網環境需多方發力。市場經營主體要自律,嚴格遵守包括廣告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不得從事違法的經營行爲;執法部門要繼續加大對互聯網領域違法行爲的執法力度,淨化市場環境;法院也應通過個案的裁判,明確開屏廣告投放者獲取合法權益與互聯網用戶行使“一鍵關閉”權利的責任邊界,爲該類競爭行爲提供指引。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記者:李璇  攝像/視頻: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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