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欣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被行政處罰

中國基建報 2024-03-09 00:37:06

3月8日,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兩則通報,對鹽城欣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予以行政處罰。

通報全文如下——

關于對蘇某林行政處罰的通報

發布日期:2024-03-08

根據鹽城市人民政府批複的事故調查報告,蘇某林(蘇建安A(2021)0019729)作爲鹽城欣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正確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對施工項目現場安全工作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産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第十一條,《強化建築施工生産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産人員管理的若幹措施》(蘇建規字﹝2023﹞1號)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暫扣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蘇建安A(2021)0019729)1年,時間從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

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作爲安管人員用于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得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動。

關于對劉某佳行政處罰的通報

發布日期:2024-03-08

根據鹽城市人民政府批複的事故調查報告,劉某佳(蘇建安B(2015)1011561)作爲鹽城欣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未到項目現場履行項目經理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第十一條,《強化建築施工生産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産人員管理的若幹措施》(蘇建規字﹝2023﹞1號)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暫扣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蘇建安B(2015)1011561)1年,時間從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

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作爲安管人員用于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得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動。

(來源: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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