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不但有“稅”,還可能有“刑”

稅律周 2024-03-21 14:51:36

1.什麽是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或以上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合同(通常稱爲“陽合同”)用于向政府機關報告,以規避監管、降低稅收等目的;另一份或多份合同(通常稱爲“陰合同”)則反映了雙方真實的意願和交易條款,但不對外界公開,是實際執行的合同。

這種做法通常用于逃避稅收、規避法律法規的限制或其他非法目的。例如,一份合同可能標明較低的交易金額以減少應繳稅款,而另一份合同則包含實際的、更高的交易金額。這種行爲不僅違反了稅法規定,而且破壞了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因此被視爲違法行爲。

在中國,稅務機關和司法部門對“陰陽合同”采取了嚴厲的打擊措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使用“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爲可能會面臨稅務處罰,包括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簽訂“陰陽合同”作爲逃稅手段的法律適用,進一步加強了對此類行爲的打擊力度。

2.陰陽合同舉例

(1) 建築工程合同案例

在一宗建築工程合同案例中,某建築工程公司與村委會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質量標准和合同價款。後來,雙方就工程價款發生爭議,經過司法鑒定,依據原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確定工程造價。這個案例中,可能存在爲了規避稅收或其他目的而簽訂的兩份合同,一份對外報告較低的金額,另一份則反映了雙方真實的交易金額。

(2)房屋買賣合同案例

在一宗房屋買賣合同案例中,李某夫婦與楊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房屋的總價和付款方式。爲了規避過戶稅費,雙方又簽訂了另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載明了一個較低的房屋總價款。楊某夫婦支付了部分款項後,因剩余款項未支付而産生糾紛。這個案例中,雙方簽訂的兩份合同金額不一致,一份用于實際交易,另一份用于向稅務機關報告,以降低應繳稅款。

(3) 商業用房認購案例

在另一宗商業用房認購案例中,李某與房地産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並支付了定金和房款。房地産公司出具了兩張收據,其中一張明確表示部分款項不計入合同全款。隨後,雙方又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了一個較低的購房單價和總價。這個案例中,雙方通過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于實際交易,另一份用于對外報告,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這些例子展示了“陰陽合同”的典型用法,即當事人爲了逃避稅收或其他非法目的,簽訂兩份或以上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用于向政府機關報告,另一份則反映了雙方真實的交易意圖。這種行爲是違法的,可能會導致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3.對陰陽合同的行政處罰

稅務機關對“陰陽合同”的處罰措施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是對“陰陽合同”涉及逃稅行爲的處罰措施:

(1)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稅務機關一旦發現納稅人通過“陰陽合同”逃稅,將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2)罰款:除了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外,稅務機關還會對逃稅行爲處以罰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罰:對于未構成犯罪的逃稅行爲,稅務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4)信用記錄:逃稅行爲還可能被記入納稅人的信用記錄,影響其信用評級和未來的經濟活動。

(5)公開曝光:在某些情況下,稅務機關可能會公開曝光逃稅的企業和個人信息,以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的,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刑法規定的“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

行政機關尤其是稅務機關對“陰陽合同”的打擊力度在不斷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也明確了簽訂“陰陽合同”作爲逃稅手段的法律適用,爲司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因此,企業和個人應避免使用“陰陽合同”逃稅,以免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4.陰陽合同的刑事責任

如果逃稅數額較大並占應納稅額的一定比例,可能構成逃稅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根據最近發布的,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爲逃稅的手段明確列舉,並入刑。這一司法解釋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合同,其中一份(陽合同)數額較小,專門用來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陰合同)數額較大,是實際執行的合同,但不對外界公開,目的是爲了逃避稅款。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稅法規定,而且嚴重破壞了稅收征管秩序。

《解釋》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産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欺騙、隱瞞手段”。這意味著,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爲將被明確視爲逃稅的犯罪行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解釋》還提高了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對僞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予以明確。同時,對于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爲,也明確列舉了具體的表現形式,爲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此類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反映了中國司法機關對于逃稅行爲的嚴厲打擊態度,旨在維護稅收法律的嚴肅性和稅收征管的正常秩序。通過明確規定“陰陽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助于遏制逃稅行爲,促進稅收公平和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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