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渝北:一歲嬰兒誤食護膚霜法院:育嬰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國法院網 2024-04-02 10:40:54

有資質的專業高級育嬰師在使用完護膚霜後隨手放置並離開,導致不滿一周歲的嬰兒誤食引起中毒性肝損傷,育嬰師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判決被告伊某賠償原告賈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萬余元。

原告賈某系不滿一周歲的嬰兒,被告伊某系照顧賈某的育嬰師,負責賈某的日常護理。2022年10月,伊某將使用完的護膚霜隨手放置在賈某身旁後離開。賈某玩耍並誤食了該護膚霜。幾天後,賈某的父母通過回看監控錄像發現賈某誤食護膚霜,先後前往多家醫院就診治療。經診斷,賈某爲中毒性肝損傷。

賈某的父母認爲,被告伊某在提供育嬰服務期間導致賈某食用大量護膚霜,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或告知原告父母,原告父母系察覺原告衣物異樣、回放查看監控才發現,錯過了賈某最佳治療時間,導致賈某遭受肝損傷等人身損害,伊某應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伊某辯稱,其是有資質的高級育嬰師、早教師,切實履行了母嬰服務合同的全部義務。原告賈某也無證據證明賈某的肝損傷與誤食護膚霜有因果關系,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賈某在誤食護膚霜後被送醫診斷爲中毒性肝損傷。綜合整個事發經過,加之無證據顯示賈某存在其他異常,賈某的傷情有高度可能系誤食護膚霜所致。本案事發時,原告賈某尚不足一周歲,既沒有自我保護的意識,更不具備自我保護的能力。被告伊某系照顧嬰幼兒的專業人員,但其在看護賈某時嚴重失職,致使賈某誤食護膚霜,進而導致賈某肝損傷。伊某對此存在重大過錯,應對賈某的損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被告伊某賠償原告賈某各項損失共計1萬余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自然人的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育嬰師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育嬰服務合同,因此具有審慎照顧、看護嬰幼兒的職責。因爲嬰幼兒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在嬰幼兒完全處于育嬰師監護的情況下,育嬰師的注意義務更重。育嬰師擅自離開會使得嬰幼兒處于不可預測的潛在危險之中,極容易受到傷害。嬰幼兒的父母可以據此主張育嬰師承擔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

本案中,因被告伊某的失職行爲導致賈某誤食護膚霜受傷,被告伊某存在重大過錯。其行爲與原告賈某的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嬰幼兒承載了家庭的期望和關愛。當前我國人口發展呈現少子化、老齡化、區域人口增減分化的趨勢性特征下,呵護嬰幼兒的健康成長、保護其合法權益是適應人口發展新常態的必然要求。目前,較多家庭,父母工作忙,照顧嬰幼兒分身乏術,因此選擇聘請專業育嬰師。育嬰師責任重大,必須以高度責任感審慎履行育嬰職責。只有保障嬰幼兒的合法權益,規範母嬰市場,才能讓更多家庭放心生育,逐步形成我國人口發展新優勢。

來源:中國法院網

記者 劉 洋 通訊員 胡人丹 劉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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