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認定了虛開專票但無追繳稅款,也不予稅務處罰的文書

稅律周 2024-03-03 22:12:56

認定了虛開專用發票但無追繳稅款,也不予稅務處罰。這,到底是個啥情況?

今日某稅局網站發布了一則《稅務文書送達公告》。公告截圖如下:

赫然顯示,兩份文書:一個是《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虛開專票無追繳稅款)》,一個是《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大體內容是:該企業被判定爲走逃(失聯)企業,原因是2016年間,發生了幾筆業務,之後就不予報稅,而被轉爲非正常戶了。

這幾筆業務需要重點說說,首先是開進來的發票,貨物全部爲:純金,其次開出去的發票,貨物有不鏽鋼,有布等。至于資金流肯定也是不大正常的,否則也不會輕易定性爲走逃(失聯)。

這裏重點說說,這兩個決定書。

第一個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虛開專票無追繳稅款)》,爲什麽會認定虛開專票無追繳稅款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開具了專用發票爲虛開發票;但是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所以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虛開專票無追繳稅款”。

第二個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那又爲什麽不處罰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鑒于上述稅收違法行爲在五年內未被發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那麽,該走逃(失聯)企業的下遊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應該如何處理呢?

那必須是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一條第(五)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異常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爲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所以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參考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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