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金融業務的影響

商海探法 2024-04-04 20:48:42

新公司法要點學習

新公司法對金融業務産生了一系列影響,總結如下,供參考。

首先,新增了控股股東、實控人對于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爲與董事、高管承擔連帶責任。金融機構可以保存公司運營實際由控股股東或實控人決策的證據,以便未來依據相關條款向其主張權利。

其次,新增了董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直接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款的過錯標准較高,且先例較少,需要進一步細化。金融機構在面對此類情況時需要謹慎處理,並參考司法解釋進行操作。

股東資格及股東權利方面,統一了股權變動的時間節點爲股東名冊登記時間。然而,由于大部分公司並未置備股東名冊,對于未來如何認定股權變動的時間節點仍會存在爭議。金融機構在交易中需要審查公司章程、工商登記以及股東名冊,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免未來公司主張債權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

此外,股東被允許查詢會計憑證以及全資子公司的財務信息,並允許股東對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監高提起代表訴訟。金融機構作爲公司股東,可以依據這些條款查詢會計憑證,發現更實質的信息,並在發現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監高侵害子公司利益時提起訴訟。

在公司注銷及人格否認制度方面,新增了簡易注銷制度和強制注銷制度。考慮到違法減資的情形可能會增多,公司在此等情形下追究董監高責任的權利得到了賦予。金融機構可以依據代位權的原理向負有責任的董監高主張權利。

此外,董事會未書面催繳股東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對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款加重了董事會及負責董事的催繳義務,將各類出資均納入董事催繳範圍。金融機構需要通過書面方式對催繳事宜留痕,並依據本條和代位權的原理向相關董事主張債權。

最後,明確了董監高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定義。對于被金融機構委派的董監高來說,可能存在金融機構利益與公司利益不一致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被委派的董監高應以公司利益爲優先,若不便直接發表意見,可提交股東會進行決策。

總之,2023年公司法修訂對金融業務産生了一系列影響。金融機構需要密切關注這些變化,並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應對策略,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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