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丹律師:完美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的十大要素(下)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4-16 13:14:58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買房中的一大重要事情,實踐中經常出現有買房者因爲買賣雙方在專業知識上信息不對稱,或者買方並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後在合同履行中處于被動地位。爲謹防合同陷阱,大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需要多加注意,多多了解合同內容。北京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子丹律師依據法律要旨及裁判指引,繼續對完美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的十大要素進行重點梳理,供大家參考。

六、履行期限及履行地點要清楚

履行期限即交貨期,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賣方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關于履行期限,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須恪守合同約定。對于履行期限屆滿後一方當事人仍不履行交貨或付款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七、“驗貨期”(買受人的檢驗通知義務)要約定

對于買方收到貨物後無法及時發現的“隱蔽瑕疵”,其通知檢驗義務受到雙重除斥期間的限制,不僅要求買方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間通知賣方,還要求應當在收到貨物之日起2年內通知。但對貨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定。

因此,在起草合同時最好將買方的檢驗通知期限寫清楚,超過該期限買方再向賣方主張外觀瑕疵的,賣方可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八、合同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

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未作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則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需要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違約方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則合同自動解除的,違約方在該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九、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要明晰

關于違約責任的設定可由雙方協商,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均屬有效。例如:可要求違約方承擔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使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請求減少價款或報酬等。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十、格式條款要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在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優勢地位方會提供格式條款合同,即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

首先,合同的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再者,如遇到明顯減輕自身合同義務或者加重對方合同義務的情形,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如果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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