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虛開普通發票還僞造公司印章行爲的定性

稅與罰-何觀舒律師 2024-03-14 14:01:21
爲虛開普通發票還僞造公司印章行爲的定性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虛開發票案件當中,爲了形式上看起來合法,一般都會簽訂合同、協議等文件,並加蓋公司的印章。出于某方面的原因,行爲人無法取得相應公司的印章,因此,通過僞造公司印章來完成合同、協議的簽訂。

那麽,在虛開發票的同時還僞造了公司的印章,該行爲如何定性?是一罪還是數罪?

案號: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湘0703刑初137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蔺某某在湖南省A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任管樁銷售經理期間,經被告人羅某某、陳某介紹,通過私自僞造受票公司印章及兩公司之間的《委托開票證明》、《補充協議》等方式,騙取A公司信任,將本應開具給與其有業務往來的湖南省B彙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虛開給了無真實貨物交易的第三方受票公司,蔺某某以上述方式讓A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十三份,虛開稅額188萬元,價稅合計1280萬,蔺某某從中獲利15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4月12日、5月13日、6月2日,經羅某某介紹、蔺某某私自僞造B公司、湖南C集團基礎工程公司的印章及兩公司之間的《委托開票證明》、《補充協議》,讓A公司爲湖南C集團基礎工程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九份,虛開稅額130.78萬元,價稅合計900萬元;

2.2016年4月19日,經陳某介紹,蔺某某私自僞造B公司、上海D建設有限公司的印章及兩公司之間的《委托開票證明》、《補充協議》等方式,騙取A公司信任,讓A公司爲上海D建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三份,虛開稅額爲43.59萬元,價稅合計300萬元;

3.2016年6月3日,蔺某某私自僞造B公司、湖南E工程公司印章及兩公司之間的《委托開票證明》、《補充協議》等方式,讓天河公司爲湖南E工程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虛開稅額11.62萬余,價稅合計80萬元。

被告人蔺某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羅某某、陳某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羅某某在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17000元。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蔺某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規定,爲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爲虛開發票還僞造多個公司印章,系虛開發票罪與僞造公司印章罪牽連,應當擇一重罪以僞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陳某的行爲構成虛開發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蔺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羅某某、陳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後被告人蔺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羅某某、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三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蔺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對被告人羅某某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三、裁判結果

本院認爲,被告人蔺某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規定,爲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爲虛開發票還僞造多個公司印章,系虛開發票罪與僞造公司印章罪牽連,應當擇一重罪以僞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陳某的行爲構成虛開發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蔺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羅某某、陳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蔺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依法可予以從輕或從寬處罰;被告人羅某某、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羅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蔺某某犯僞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羅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被告人陳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四、實務體會

牽連犯,是指實施某種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爲或者結果行爲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在虛開發票罪案件中,虛開發票是行爲人的目的,僞造公司印章只是爲了順利虛開發票的手段,是目的行爲與手段行爲分別觸犯了不同的罪名。對于牽連犯的處罰,刑法理論一般認爲,從一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虛開發票罪有兩個量刑檔次: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二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罰金。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本案中,蔺某某構成虛開發票罪,情節嚴重,應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同時,蔺某某構成僞造公司印章罪,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的幅度內適用刑罰。根據牽連犯從一重處罰的原則,僞造公司印章罪處罰較重,最終判決:被告人蔺某某犯僞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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