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要點學習:三、加強股東權利保護

商海探法 2024-04-03 11:54:12

新《公司法》加強了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強化了股東的知情權,擴大了股東查閱材料的範圍,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會計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並且允許股東查閱、複制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

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的程序、股東臨時提案權規定,強化股東民主參與公司治理。行使臨時提案權的股東持股比例從3%降至1%,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提高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

另外,對于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新《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此外,新《公司法》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後,新《公司法》允許股東對公司全資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起代表訴訟。

第五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複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

股東及其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查閱、複制有關材料,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股東要求查閱、複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適用前四款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適用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持股比例有較低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要求查閱、複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查閱、複制相關材料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決定,並書面答複股東。

第一百一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臨時提案應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

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不屬于股東會職權範圍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

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應當以公告方式作出前兩款規定的通知。

股東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四款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 阅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