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虛開發票抵扣稅款,法院:判刑並處罰金

河南法制報 2024-05-20 13:40:14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周某在挂靠某建築公司期間,承包了某工程項目。爲牟取非法利益,周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購買了某木業公司虛開的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某人造板公司的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後11份發票全部用于某建築公司抵扣增值稅,稅額總計12萬余元。案發後,被告人周某補繳了抵扣的增值稅12萬余元。 判決結果 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爲,被告人周某的行爲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全額補繳稅款,法院予以酌情考慮。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最終,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法官說法

法律上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包括爲他人虛開、爲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行爲。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案中,周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明知沒有真實交易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爲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嚴重損害了國家稅收征管,違反了發票管理規定,對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機制和國家稅收調節杠杆産生嚴重幹擾。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遵守稅收征管法律法規,不要铤而走險,觸碰法律的底線,否則必將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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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河南法制報 記者 李文卿 通訊員 郭貝 劉書冰 編輯:張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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