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證監局對貴陽泉豐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出具警示函

中國基建報 2024-04-07 02:16:43

關于對貴陽泉豐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貴陽泉豐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劉仁龍、余慶紅、姜科海: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在“17泉豐01”、“22泉豐01”、“22泉豐02”公司債轉售和發行時,存在公司債券非市場化發行和轉售、通過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委托第三方代持等問題。上述行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劉仁龍、余慶紅,時任總經理余慶紅、姜科海對上述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貴陽泉豐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劉仁龍、余慶紅、姜科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采用有效措施避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爲。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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