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房産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産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爲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産原值作爲依據的,由房産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産核定。
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爲房産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産稅的稅率,依照房産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
第五條下列房産免納房産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産;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産;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産;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産。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産稅。
第七條房産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産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沒有房子的給予補貼😆
什麽🐂頭🐎面的內容都寫,1986 年要根據 2011 年的決定修訂[打臉][打臉][打臉]
說離境稅、棄籍稅吧
嚴重建議征收房地産持有稅空置稅遺産稅贈與稅!
強烈建議征收資金閑置稅,有錢不及時使用要納稅,這樣市場就會繁榮
沒有房子的,每月補貼一萬。[呲牙笑]
敢收房産稅,房子大甩賣,大降價,房地産行業退出遊戲。
第四條啥意思,這又是什麽時候的政策[哭笑不得]
亂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