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海信網絡中標河南輝縣標准化考點采購項目的公開質疑

濟甯萬象 2024-04-22 14:25:18

輝縣市紀委監委、財政局、教體局:

4月17日,財政預算840萬元的輝縣市教育考試(輝縣市孟電小學、輝縣市文昌小學、輝縣市職工子弟學校、輝縣市百泉學校、輝縣市同濟學校、輝縣市第一初級中學城南校區新建標准化考點)采購項目中標結果公布,中標供應商爲青島海信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標額8297950.00元。

在公示材料中,有供應商蓋章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該函件需要填寫項目均填寫了“無”。

質疑一、本采購項目包含多種標的物的,貨物制造商的相關信息應全部列入《中小企業聲明函》,並由投標人出具並加蓋投標人公章。但是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填寫信息缺失,該填寫的信息未填寫卻直接聲明了“中小企業”,屬于不如實提供材料,謀求中小企業優惠政策。本項目爲標准化考場,涉及監控攝像機等多種類硬件設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所屬行業。本采購項目涉及多個采購標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逐一明確所有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所屬行業。

質疑二、中標人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涉嫌造假,可能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調查顯示,中標供應商青島海信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公開年報顯示繳納社保人數超過700人,另外,青島海信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存在控股股東爲大企業(海信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大于67%)的情形。也就是說,青島海信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中小企業,綜上述青島海信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蓋章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涉嫌造假。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規定,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行使調查權,一經查實,對該供應商應以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處罰: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質疑三、評分標准存在“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多種情形。

評分標准中技術標共39分,其中,“技術指標響應程度(35分)”具有明顯的“傾向性”,該部分這樣描述“根據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指標響應情況,判斷所投貨物技術指標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技術要求中標注星號★的技術指標每一條不滿足扣2分,非標注星號★的技術指標每一條不滿足扣1分,在 35 分基礎上扣完爲止。”

該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分項相對應,這種扣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據該招標文件規定,標注星號★的技術指標共計312條,非標注星號★的技術指標共計228條。標注星號★的每一項不符合扣2分,那麽18項就可扣36分,而其余近300項則無分可扣。非標注星號★的每一項不符合扣1分,那麽35項就可扣35分,而其余190余項則無分可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款規定的違法行爲。

此外,在評分標准技術部分的39分中還有“技術與功能符合度(4分)”也存在明顯的“排他性”。該部分這樣描述:“高清 SIP管理平台、高清媒體轉發平台、標考網絡流媒體存儲平台 ”能與現有省市級巡查系統對接、互聯互通。提供廠家“無條件接入現有省市級國家教育考試網上巡查系統”的技術承諾函的,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

本評分標准中以廠家“技術承諾函”作爲評分項,有就得分,沒有就失分,這對投標人來講明顯是不公平的,並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評審因素設置的基本原則,只有與“質量相關”,反映貨物和服務質量的因素才能合法作爲評審因素,設置爲評分項。與産品質量相關的因素是産品本身的性能、技術參數、技術指標等數據,而不是生産者的承諾蓋章。因此,廠商授權承諾函本身並不反映産品的質量,與産品質量無關,依法依規不應作爲評分項。

上述情況,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是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准,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供應商存在串通投標、提供虛假材料中標的嫌疑。

請河南省輝縣市紀委監委、財政局、教體局及時介入調查,回應社會關切,確保項目采購公開、公正、公平,維護市場有序平等競爭。

(備注:山東濟甯張亞傑對本文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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