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施在即,用一個判例重溫虛報注冊資本罪

稅律周 2024-03-08 07:21:40

1.判例:

【案情】

程勝爲承接工程而需成立房地産公司,由于沒有注冊資金而找到*海市壹佰企業咨詢管理公司的杜紅麗,要求其負責墊資並辦理一個注冊資本總額爲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爲人民幣)、首期認繳出資額爲1000萬元的房地産公司的相關審批局登記手續,費用爲10萬元。20*1年3月16日,程勝將5萬元首期費用轉入杜紅麗的賬戶,並約定剩下的5萬元等事情全部辦完之後交齊。之後,杜紅麗找到劉玲,以8.5萬元的價格要求其負責辦理墊資做審批局登記,劉玲答應後又找到董小建,以7.5萬元的價格要求其負責辦理。20*1年3月28日劉玲將從杜紅麗處拿到的首期費用5萬元支付給董小建後,董小建找到許文豪(另案處理),以4.5萬元的價格要求其墊資1000萬元作爲注冊資金使用。20*1年4月16日許文豪的1000萬元墊資款到賬後,董小建爲程勝辦理了*海市大盛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盛公司)的審批局注冊登記手續,並于20*1年4月16日領取了大盛公司的審批局營業執照。20*1年4月20日,董小建帶著許文豪、程勝將大盛公司銀行賬戶上1000萬元注冊資金轉走還給墊資人許文豪。

【觀點】

程勝在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采用找人墊資的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杜紅麗、劉玲、董小建明知程勝以找人墊資的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而予以協助,是共犯。杜紅麗、劉玲、董小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是從犯,依法均應當從輕處罰。程勝、原、杜紅麗、劉玲、董小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均應當從輕處罰。結合杜紅麗、劉玲、董小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均可以適用緩刑。

2.連接:

【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産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六百萬元以下,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超過六百萬元,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二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條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産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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