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刑事研究院|法院判決還錢依然拒不執行男子獲刑六個月

浩公律所 2024-05-06 14:28:30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一、新聞事件

近日,巴南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被告人羅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7年,羅某因買車需要向朋友劉某借款9萬余元,劉某基于對其的信任,將該款項出借。在之後一年內羅某又陸續找劉某借錢,前後合計借款約12萬余元。由于累計借款金額較多,劉某要求羅某寫了借條,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連本帶息歸還。沒想到還款期限屆滿後,劉某多次聯系羅某討要借款時,羅某卻以各種借口推脫還款,劉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在法院的調解下自願達成協議,約定羅某于2021年4月底之前償還劉某本金及利息合計17萬元,並以羅某所有的一輛小型汽車作爲本息的抵押,但需待該車解除現有抵押後,再協助其到車管所辦理抵押權登記。調解書生效後,羅某卻遲遲沒有執行調解內容,于是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羅某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等文件後,仍沒有按照執行通知的期限向法院如實報告個人財産情況或者履行給付義務。同時,羅某還玩起了失蹤,面對執行人員的督促電話和短信,他一律視而不見,長期居住的房子也不見其蹤影。原本裁定查封的羅某名下車輛,也因這一系列拒不配合的行爲無法獲得車輛的下落,並未實際扣押到該車輛。

2023年,劉某再次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調解書,羅某簽收了相關文書後,依然對執行內容置若罔聞,繼續過著自己的“清閑”日子,直至當年底在昆明入住酒店時才被警方發現並抓獲。

經審查查明,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後的第二個月,羅某就已經解除可供執行車輛的抵押,取得了車輛的完整所有權,但他卻在明知名下車輛應當用于償還劉某的情況下,拒不交出並繼續使用該車,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導致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日前,羅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I】《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爲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産或者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爲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爲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II】《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行爲主體。本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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