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歡記》裏看繼承:親孫子和繼孫女如何繼承奶奶巨額財産?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4-24 21:05:53

反映當代家庭生活的電視劇《承歡記》正在熱播,其中,奶奶陳淑珍生前與親孫子姚志明和繼孫女麥承歡間的相處模式以及去世後對名下財産的繼承安排,較爲典型地反映了繼承中的一些問題。那麽,親孫子和繼孫女應如何繼承奶奶巨額財産呢?今天,北京一中院法官在此爲大家解答。

親孫子和繼孫女在遺囑中地位一樣嗎?

劇中,奶奶陳淑珍與爺爺早年離婚,親孫子姚志明自幼就隨爺爺、爸爸去國外經商,與奶奶闊別多年。陳淑珍後因黃昏戀與承歡爺爺再次步入婚姻,成爲承歡的繼奶奶,看著承歡從小長大,在承歡病重時伸出援手。承歡也自幼與奶奶親近,特別在承歡爺爺去世、奶奶獨住養老院後,每周都來陪伴奶奶。

奶奶去世前立遺囑,將花園洋房留給了匮乏親情的志明,而將需傳承煙火人情的興安裏酒店交給了熱愛事業的承歡。

法官認爲,奶奶的遺囑實爲遺贈。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同時,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實踐中,通常將上述第二款規定的遺囑方式稱爲遺囑,而將第三款規定的遺囑方式稱爲遺贈。遺囑繼承和遺贈雖然都屬于通過遺囑的方式來處分相關財産,但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受益人的身份。遺囑繼承的受益人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論順位;而遺贈中的受益人,則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或者國家、集體。

志明和承歡是受遺贈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範圍如下:(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可見,親孫子志明和繼孫女承歡均未在奶奶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所以奶奶留給二人的實際上是一份遺贈,兩人地位均爲受遺贈人。

對于遺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也就是說,遺贈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明確意思表示,才能享有遺贈相關權利。所以,親孫子志明和繼孫女承歡均需在律師宣讀遺囑後60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會被視爲放棄受遺贈,遺贈涉及的遺産將重新回到法定繼承的範疇待分配。

奶奶若未立遺贈,巨額財産如何繼承?

如果奶奶沒有立遺贈,或志明與承歡未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明確接受意思表示,巨額財産將如何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産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産;(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産。因此,如果奶奶沒有訂立遺贈,或者志明與承歡均未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明確接受的意思表示,劇中財産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另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關于順序繼承的規定,需確定奶奶陳淑珍的法定繼承人。奶奶高齡、其配偶承歡爺爺去世,那麽奶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應爲其子女。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從“子女”字面意思上鎖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爲奶奶親兒子即志明父親和奶奶的繼子即承歡父親。

一般認爲,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的,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扶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爲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産。承歡爺爺和奶奶是黃昏戀,結婚時承歡父親分居另過,在承歡爺爺去世、奶奶住進養老院後也既未提供經濟上的供養,又未提供生活上的扶助,不符合形成扶養關系繼子女的標准,故不能作爲法定繼承人繼承奶奶的遺産。

志明父親早年就離開奶奶去了國外,直到奶奶去世也未出現。志明父親作爲奶奶的婚生子,享有法定繼承奶奶遺産的權利,但他在奶奶生前未履行贍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産。按照司法實踐,酌情分得遺産的數量,按具體情況甚至可多于繼承人的應繼份額。

可見,劇中一直照顧奶奶的承歡在法定繼承中仍然享有權利。奶奶雖自擔生活花銷,但贍養不僅包括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承歡與奶奶間超越血緣關系的純粹又美好的親情,恰恰是奶奶最珍惜、最需要的。而這樣的贍養同樣受到法律的肯定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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