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必知】不再自掏腰包!12種情況下律師費可由對方承擔!

律政女俠趙律來說法 2024-05-08 17:19:02

 

源自:“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一、違約方、債務人承擔

(一)合同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律師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守約方通過司法程序救濟權利産生的律師費。若此合同及違約條款合法有效,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雙方合同約定的律師費,法院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標准合理確定由違約方承擔的律師費數額。

 

趙律提示:雙方約定的律師費應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數額應當合理且必須實際發生,否則可能會不被支持。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擔保權糾紛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侵權方承擔

(四)人臉信息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條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造成財産損失,該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主張財産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産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該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合理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五)著作權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六)商標權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七)專利權侵權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八)網絡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産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九)生態環境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試行)》第十四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予以判決:

(一)實施應急方案以及爲防止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發生的應急處置費用;

(二)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支出的調查、檢驗、鑒定、評估等費用;

(三)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其他爲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以下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爲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

(十)不正當競爭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三、非誠信訴訟行爲方承擔

(十一)在知識産權侵權訴訟中濫用權利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知識産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複》(法釋〔2021〕11號),該批複具體內容爲:“在知識産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

(十二)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明顯不當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爲,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除了上述12種情形之外,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下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5]21號) 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賠償爲處理事故産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若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爲必須合理,可予支持。”

個案個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拿不准的隨時來問趙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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