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也能構成強奸罪?法院:已分居兩年

拍案稱奇 2024-03-22 11:02:18
簡要案情:

男子金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池女士,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後,迅速登記結婚。然而,兩人婚後,男子金某卻經常毆打池女士。

池女士由于受不了男子金某無休無止的家暴,遂以感情破裂爲由,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人離婚。

不過,當地法院受理本案後,經過一番仔細審理卻認爲,由于男子金某堅決不願意與池女士離婚,且兩人孩子尚且年幼,雙方感情基礎尚未完全破裂,因此綜合考慮之下,法院遂依法駁回了池女士的離婚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後,池女士雖然未能成功與男子金某離婚,不過卻選擇了分居生活。而在此後將近兩年的時間中,兩人一直處于分居生活狀態。

本來兩人分居後一直相安無事,然而,這天,男子金某無意間發現,池女士似乎與其他男性保持著密切關系,遂心生憤懑。

其後,男子金某以帶小孩出去遊玩爲由,將池女士騙至其暫住處。當不明真相的池女士趕來接小孩時,男子金某居然要求過“夫妻生活”。

當遭到池女士拒絕後,男子金某當即凶相畢露,居然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不顧池女士的反抗,強行與之發生了關系。

事後,池女士選擇了報警處理,男子金某隨即被警方抓獲歸案,並被依法刑事拘留。最終,因涉嫌強奸罪,男子金某被檢方提起公訴。

庭審上,男子金某辯稱,他與池女士屬于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夫妻之間怎麽可能構成強奸罪呢?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其無罪。

然而,法院在經過一番仔細審理後卻認爲:

男子金某與池女士雖然系夫妻關系,但已分居兩年,處于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在此種情形下,男子金某違背池女士意志,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強行與池女士發生關系,其行爲已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鑒于案發後,池女士對男子金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因此,法院結合全案情節,依法判決男子金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結語: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夫妻之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生關系,能否認定爲強奸罪。

對此,一種觀點認爲:

作爲合法夫妻,丈夫要求過夫妻生活,理當受到支持和認可,作爲婚姻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夫妻生活既是一種權利亦是一種義務,這點雖未見諸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

因此,只要尚未離婚,夫妻生活的合法性便不容置疑。也就是說,夫妻之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生關系,並不構成強奸罪。

不過,另一種觀點卻認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中給出的指導性意見: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爲強奸罪的主體;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爲強奸罪的主體。

而所謂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是指夫妻感情不和,長期處于分居狀態;或者夫妻雙方處于離婚訴訟期間。

本案中,男子金某與池女士因感情不和,長期處于分居狀態,且已經長達將近兩年之久,明顯屬于“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

因此,根據《刑事審判參考》中給出的指導性意見,男子金某可以按強奸罪定罪處罰。因爲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爲強奸罪的主體。

對此,大家怎麽看呢?你們覺得夫妻之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生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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