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消防安全委員會關于發布《全區餐飲場所消防安全“八個嚴禁、八個必須”守則》的公告

西藏昌都消防 2024-04-26 19:24:14

爲深刻汲取近年來全國餐飲場所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餐飲場所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西藏實際,自治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定了《全區餐飲場所消防安全“八個嚴禁、八個必須”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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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餐飲場所消防安全

“八個嚴禁、八個必須”守則

八個嚴禁

01、嚴禁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間、商業綜合體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02、嚴禁在同一房間內將燃氣與生物油燃料、醇基燃料、氫氧燃料、酒精等其它燃料混用,以及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混用;超量儲存、混合存放各類燃料。

03、嚴禁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及配件,不得在液化石油氣瓶與竈具連接之間安裝使用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

04、嚴禁將燃氣連接軟管私接“三通”或穿越牆體、門窗、頂棚和地面。

05、嚴禁在營業期間進行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作業。

06、嚴禁在室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爲其充電。

07、嚴禁使用易燃可燃夾芯材料、裝飾裝修材料、保溫材料。

08、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不得在外牆門窗設置防盜網、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八個必須

01、廚房等用火部位必須明確專人負責,做到人離火滅、人走閥關,營業結束後及時切斷營業場所內的火源、氣源和非必要電源。

02、每季度必須全面清洗一次排油煙裝置和管道。

03、燃氣竈具必須設置熄火保護裝置。

04、燃氣與竈具連接軟管必須使用專用連接軟管(不鏽鋼波紋軟管或者金屬包覆軟管),長度應小于2米,使用超過18個月或出現老化、龜裂、腐蝕現象應及時更換。

05、存放液化石油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的,必須設置專用氣瓶間,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分開放置。

06、存放或使用燃氣的場所必須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和緊急切斷等安全裝置。

07、必須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08、全體員工必須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餐飲場所安全違法行爲處罰法律依據清單

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按規定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制定和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違規用氣、用火、用電的,由消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間、高層建築、大型商業綜合體場所、公共用餐區域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未分開放置,連接軟管長度超過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牆體、門窗、頂棚和地面,未規範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切斷閥,燃氣竈具未設置熄火保護裝置,燃氣軟管未使用專用燃具連接軟管,電氣線路敷設不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的,由消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餐飲企業使用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對燃燒器具進行中壓供氣,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或假冒僞劣的液化石油氣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接軟管、竈具等燃氣具及配件等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對其生産、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依法處罰並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規使用、超量儲存醇基燃料、固體酒精、灌裝丁烷氣瓶、瓶裝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餐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七、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等在經營場所內違規停放、充電的,消防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八、營業期間進行電氣焊等有火災危險性的作業的,由消防部門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消防部門移交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

九、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消防部門移交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由消防部門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十、過失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由消防部門移交司法機關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失火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消防責任事故罪”對直接責任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廣大餐飲場所業主要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對照餐飲場所消防安全“八個嚴禁、八個必須”

常態開展自查自改工作

不斷提升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共同營造“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的濃厚氛圍

來源: 西藏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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