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要點學習:二、優化公司治理

商海探法 2024-04-03 11:50:57

新《公司法》在保留現有的雙層制的基礎上,引入以審計委員會爲核心的單層制監督機制。允許公司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公司只設董事會的,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而爲更好保障職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規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並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爲審計委員會成員;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了規定;對于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對于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設監事,簡化了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六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爲三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並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産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爲審計委員會成員。

第七十五條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八十三條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第一百二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審計委員會成員爲三名以上,過半數成員不得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且不得與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爲審計委員會成員。

審計委員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審計委員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其他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董事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前應當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一)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聘任、解聘財務負責人;

(三)披露財務會計報告;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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