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泉州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05-10 2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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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泉州法院

知識産權司法保護

十大案例

目錄

1

明確權利邊界,以司法之力推動優秀傳統文化“活態傳承”

——陳某訴某品窯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2

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審慎性和必要性原則

——某踏公司訴吳某、杜某、劉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3

嚴厲打擊規模化、鏈條化商標侵權行爲

——某百倫公司訴某展公司、某匠公司、趙某、某康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4

權利人是否具備使用意願應當作爲商標是否實際使用的重要考量因素

——某醍公司訴某途公司、某藝塑料制品廠、胡某侵害商標權糾紛

5

侵權産品上的注冊商標及生産者標識應當作爲認定專利侵權産品制造者的重要依據

——邱某訴某東水暖廠、某久水暖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6

成套産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的裁判規則

——某陽光茶具公司訴某爲家私店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7

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剽竊他人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並提交海關備案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霸公司訴某贏公司、某一點公司、某衛克公司、某必清公司、陳某、何某、黃某不正當競爭糾紛

8

明知他人商品名稱具有一定影響力未避讓且仍持續通過申請類似商標幹擾他人經營的,應當認定侵權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某塔公司訴某燊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

“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實現知識産權糾紛多元化解

——石獅市某頓天奴服飾有限公司、石獅市某眼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

10

同一商品使用兩種注冊商標,不應當認定爲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

——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1

明確權利邊界,以司法之力推動優秀傳統文化“活態傳承”

——陳某訴某品窯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7日,福建省版權局向陳某核發了一份登記號爲“閩作登字-2022-F-00918864”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作品名稱爲“山海茶葉罐1”、作者及著作權人爲陳某等內容。2023年1月,陳某起訴某品窯公司,主張其在天貓平台“一品仟堂旗艦店”銷售的茶葉罐侵犯了“山海茶葉罐1”作品著作權。德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該茶葉罐作爲美術作品具有獨創性,與被訴侵權産品進行對比,二者除存在山形細微的差別及海浪上方多了幾個水滴點綴外,在造型設計、山水比例、形態等構成實質性相似,判決某品窯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陳某經濟損失。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陳某將連綿起伏的山峰形象以凹凸雕刻手法呈現于茶葉罐之上,輔之以朵朵蕨菜嫩芽狀浪花,浪花翻湧山海間,傳統山水元素通過作者的造型、修飾、搭配融彙而成具有個性及審美意義的作品,達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創造高度,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傳承與創新並不相悖,傳承致遠,創新增華,關于藝術創作中的原創與演繹,過寬與過嚴的保護都有害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只有精准界定,才能讓傳統文化煥發新的活力。此外,對利用傳統元素進行創作的陶瓷作品,應合理考慮傳統元素所占比例及組合排列樣式,“實質性相似”判斷應更加嚴格,侵權比對時應當更著重于細節與創新之處,防止著作權的不當擴張,即作品的保護範圍和強度應與其獨創性範圍與尺度相適應,以期實現激勵創新、均衡發展的價值導向。鑒于權利人作品具有一定獨創性,被訴侵權産品與權利人作品在上述造型設計上具有高度相似性,而非與公有領域作品或他人作品更相似,被訴侵權人亦沒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予以解釋,認定構成侵權。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評析

千年古城,文脈悠長,泉州是一座世遺城市,傳統文化經過時間淬煉和一代代傳承才成爲了經典,但傳統文化需要創新表達,讓古老文明找到正確的“打開方式”,才能讓傳統文化永葆生機,不斷煥發出新的魅力。傳承致遠,創新增華。具體到本案,德化陶瓷曾作爲“海上絲綢之路”的主要輸出商品之一,扮演著“世界文化交流使者”的角色,新時代的陶瓷商品既守正又創新,飽含傳承進取之心,商品承載著文化,知識産權使文化與市場對接,司法之任務在于保護傳統文化的創新性表達,讓文化遺産在當下煥發出生機和活力,並進一步促進其活化利用、活態傳承。本案審理以判斷陶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爲關鍵點和切入點,進一步明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作品的獨創性體現于作品之中的創造性勞動,該創造性勞動不以新穎性爲前提,亦不具有排他性限制,同時開宗明義地指出對基于傳統素材再創作之作品“實質性相似”判斷應更加嚴格。這一判斷標准合理確定了傳統文化領域作品的著作權權利邊界和保護方式,更好地實現保護範圍、強度與傳統文化的獨創性、貢獻度、價值性相適應,有助于平衡好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的關系。根在文化沃野,更需開枝散葉,法院也將充分發揮司法規則對于優秀文化的引領、導向和賦能功能,立足泉州“世界文化遺産城市”“曆史文化名城”等多元文化內涵,既要留存豐富的共有領域,又要尊重原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要給予傳統文化以創新空間,從而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激發市場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司法助力“宋元中國·海絲泉州”優秀傳統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圖:原告作品圖片(左)及被控侵權産品圖片(右)

2

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審慎性和必要性原則

——某踏公司訴吳某、杜某、劉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基本案情

某踏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6日,系第1333427號“

”、第1387243號“

”、第2007377號“

”第5604927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且上述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內。某踏公司以其持有的上述注冊商標爲核心構成的某踏品牌體系經過集團公司關聯主體在産品上的持續使用及廣泛商業營銷、推廣,得到了諸多媒體的廣泛報道,積累了較高品牌價值。吳某個人投資企業的南平市延平區鐵辍百貨商行(以下簡稱“鐵辍百貨商行”,現已注銷)于2022年間在拼多多平台開設的6家網店中共有121個鏈接銷售侵權産品,鏈接的商品名稱中使用有“鉻安踏雁”字樣及商品實物上使用有“

”圖案。其中,杜某系第33749117號“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杜某授權鐵辍百貨商行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鉻安踏雁系列産品,並在該平台使用“

”注冊商標進行品牌推廣。劉某系第43289715號“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劉某否認鐵辍百貨商行銷售的帶有“

”圖案的運動鞋系其所生産,但自認曾實施使用第43289715號“

”注冊商標的行爲。某踏公司認爲鐵辍百貨商行的上述行爲構成侵害其馳名商標權利,請求判決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並禁止第33749117號“

”、第43289715號“

”注冊商標使用。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被告使用了在後注冊的“

”“

”等注冊商標,上述注冊商標與某踏公司第1387243號“

”、第2007377號“

”注冊商標構成相同商品的近似商標,因此本案某踏公司所主張的第1387243號“

”、第2007377號“

”注冊商標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結合某踏公司對其涉案商標的使用、宣傳、推廣情況,能夠認定第1387243號“

”、第2007377號“

”注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綜合本案侵權行爲的具體情況,判決杜某停止使用“

”商標,劉某停止使用第43289715號“

”注冊商標,吳某、杜某賠償某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劉某賠償某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萬元。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並自動履行完畢。

法院評析

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審慎性和必要性原則。本案系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通常情況下,該權利沖突並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只有當權利人主張在先注冊商標系馳名商標且在後注冊商標系複制、摹仿、翻譯權利人馳名商標並構成侵犯馳名商標權利時,人民法院才能根據馳名商標“因需認定”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審理。本案中,杜某與某踏公司同處于泉州區域內,應當知道某踏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具備馳名商標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其在同類商品上受讓“

”商標並授權鐵辍百貨商行開設網店使用的行爲,顯然是爲了攀附“

”馳名商標的聲譽,系複制、摹仿“

”馳名商標的行爲,給某踏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杜某不僅應當承擔賠償某踏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還應當停止使用第33749117號“

”注冊商標。劉某認可且明知某踏公司第1387243號“

”、第2007377號“

”注冊商標系馳名商標的事實,自認曾實施使用第43289715號“

”注冊商標的行爲,該商標同樣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複制摹仿“

”馳名商標,客觀上攀附某踏公司“

”馳名商標的聲譽,給某踏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劉某應當停止使用第43289715號“

”注冊商標、賠償某踏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應當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法律之所以賦予馳名商標以較強保護,亦是爲了有效制止隱蔽性侵權行爲,避免馳名商標權利人陷入冗長的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確權程序,使馳名商標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及時救濟。及時判決禁止不當注冊商標的使用,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權利,符合馳名商標制度的立法目的及初衷,同樣也是加強商標權保護的應有之意。

某踏公司涉案馳名商標:“

”“

被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

”“

3

嚴厲打擊規模化、鏈條化商標侵權行爲

——某百倫公司訴某展公司、某匠公司、趙某、某康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

某百倫公司經授權取得第5942394號“

”、第48656891A號“

”、第4207905號“

”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權,並有權對上述商標的侵權行爲提起訴訟。某匠公司在網絡銷售平台上大量銷售帶有“N”標識的運動鞋,且在其店鋪名稱、店鋪首頁背景圖、産品鏈接名稱使用“NB”標識。某展公司與其控股股東趙某相互授權使用“

”“

”等標識,且鞋盒、吊牌印制“某百倫酷跑(集團)有限公司榮譽出品”“某百倫酷跑(集團)有限公司”等標識。某康公司接受某匠公司的訂單生産被訴侵權産品。某百倫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並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

”“

”雖爲合法注冊商標,但某展公司、某匠公司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並未規範使用上述商標,反而利用深色背景圖案刻意淡化“

”商標中的字母及條紋部分,改變“

”商標的深淺對比效果,突出“N”立體效果,明顯與某百倫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了某百倫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某展公司未經許可生産銷售侵權産品,某匠公司銷售部分侵權産品。趙某成立某百倫酷跑(集團)有限公司,將其作爲實施侵權行爲的工具和載體,應當認定其與某展公司在生産、銷售侵權産品的過程中存在意思聯絡,共同實施商標侵權行爲。某康公司接受某展公司的訂單,參與實施生産侵權産品的行爲。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權利狀況和市場知名度、侵權行爲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爲的影響範圍及後果等因素,確定本案侵權賠償金額爲200萬元。本案侵權行爲源自某展公司、趙某的共同侵權行爲,某展公司、趙某應對2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某匠公司、某康公司實施侵權行爲性質、主觀惡意程度、侵權獲利情況等因素,確定某康公司在1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某匠公司在10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後,各被告均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隱蔽式、規模化、鏈條化的商標侵權行爲,呈現出的侵權行爲具有侵權主體多、侵權産品銷售範圍廣、銷售量大、形成制假售假産業鏈、侵權行爲認定錯綜複雜、試圖利用注冊商標合法化侵權行爲等特征。一般而言使用成功注冊的商標並無法律可責性,但以改變顔色、變造突顯等方式未規範使用注冊商標且與在先具有較高影響力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認定爲商標侵權行爲。誠實信用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市場經濟主體應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權益,切勿利用不當手段“傍名牌、搭便車”,更不應利用合法注冊商標作爲萬能擋箭牌。本案中,被告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並未規範使用合法注冊商標,反而突出“N”立體效果,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意圖,侵權惡意明顯。加重惡意侵權、源頭侵權行爲的賠償責任是知識産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應有之義。本案各被告之間存在特定關系,彼此之間存在商標相互授權的行爲,同時,公司的控股股東另行設立香港公司,將其作爲實施侵權行爲的工具和載體。涉案侵權行爲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時間較長、侵權規模較大,屬于源頭侵權、惡意侵權,法院考慮上述因素後最終確定了200萬元的賠償金額。本案的審理一方面揭開了侵權行爲所具有貌似合法的表象,正確認定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另一方面對權利人的損失進行全面賠償及充分救濟,有力打擊、制裁源頭侵權、規模侵權、鏈條侵權行爲,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

侵權産品

原告涉案産品

4

權利人是否具備使用意願 應當作爲商標是否實際使用的重要考量因素

——某醍公司訴某途公司、某藝塑料制品廠、胡某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

某醍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冷卻器、飲具和其他産品提供商,于2006年在美國得克薩斯州成立。某醍公司持續在全球範圍內注冊“YETI”商標,並在中國合法擁有以下注冊商標:第14029142號“YETI”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1類“杯、隔熱容器、保溫容器、用于保持食品和飲料的低溫的冰袋、以及背包式冷藏袋”;第33154124號“YETI”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包括第18類“包、背包、手提包和行李”等;第23044769號“YETI”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爲第18類“行李箱、行李和袋子”等。某途公司、某藝塑料制品廠于2020年至2022年間生産帶有單獨、突出使用的“YETU”標識的保溫袋、杯子、背包等産品,並將該商品印制于宣傳圖冊,通過實體店、線上等渠道進行銷售。某醍公司認爲某途公司、某藝塑料制品廠、胡某共同實施了侵害其注冊商標權的行爲,訴請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50萬元。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某途公司、某藝塑料制品廠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單獨、突出使用與涉案“YETI”注冊商標相近似的“YETU”標識,容易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構成侵犯某醍公司涉案“YETI”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某途公司、某藝塑料制品廠提出某醍公司的涉案“YETI”注冊商標近三年內未實際使用的抗辯,某醍公司未能就其在中國大陸委托制造印制有“YETI”的産品並出口到美國的事實進行舉證,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觀上在中國大陸地域內有實際使用的意願。某途公司、某藝塑料制品廠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應停止侵權並支付某醍公司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的合理開支5萬元。胡某作爲某途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及某藝塑料制品廠的投資人,對某途公司、某藝塑料制品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並已自動履行完畢。

法院評析

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標只有經過使用才能産生對應的市場價值,真正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注冊商標已經連續3年未實際使用,依法會推定其未産生價值或者已無實際價值,故而此時的商標可以被依法撤銷。同樣,如果截至侵權行爲發生時商標權人已連續3年未實際使用商標,致使商標被推定爲無價值,則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爲也可以被推定爲不會給權利人造成損失,除非商標權人能證明存在其他損失。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存在侵權損失,而侵權行爲是否會造成實際損失一般取決于侵權行爲發生時各方當事人對商標的使用情況,通常與商標權人的在後使用情況無關。本案中,某醍公司雖然主張其在侵權行爲發生時的近三年內有對涉案注冊商標進行實際使用,但提供的證據僅是消費者通過境外網站從海外進行跨境購買,而非其主動在中國境內對注冊商標進行主動使用的行爲。某醍公司系一家跨國公司,其開設的官方網站具有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銷售渠道和簡介,但其中並未含有中國大陸,其網站主要使用英文網頁,本案中也未有證據證明某醍公司在中國大陸有授權經銷商、辦事處或者售後服務等商業實體對其産品進行銷售、服務等行爲,不具有向中國大陸消費者提供商品的主觀意圖。跨國公司往往在多個國家提前進行商標申請注冊布局,但根據企業發展需求,並非每個國家的注冊商標均會投入實際使用。某醍公司無法證明其具備涉案注冊商標的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爲,基于商標地域性原則,消費者通過海淘網購形式零星購買商品不能夠作爲認定其在中國大陸存在實際使用的行爲。某醍公司未因侵權行爲遭受損失,侵權人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應賠償權利人爲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本案體現了法院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妥善處理注冊商標實際使用情況與民事責任承擔的關系,有利于保障商標識別功能的實現,鼓勵注冊商標實際使用,激活沉睡注冊商標資源,對于充分發揮注冊商標經濟價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起到示範效應。

5

侵權産品上的注冊商標及生産者標識 應當作爲認定專利侵權産品制造者的重要依據

——邱某訴某東水暖廠、某久水暖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邱某系專利號ZL201930041758.3、名稱爲“面盆龍頭”的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邱某發現某東水暖廠、某久水暖廠未經邱某許可,擅自實施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産品的行爲,侵權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8萬元。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訴侵權産品與涉案專利産品均爲水龍頭,屬相同産品,可以進行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比對。經比對,以相關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設計,被訴侵權産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本案中,某東水暖廠組裝被訴侵權産品,並將某久水暖廠授權其使用的“”注冊商標及“某久水暖廠”的相關企業信息印制在産品及包裝盒上,某東水暖廠、某久水暖廠均應認定爲涉案侵權産品的制造者。據此,判決某東水暖廠、某久水暖廠停止侵權並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

法院評析

在專利領域,制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産品,是指做出或者形成覆蓋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的産品。制造行爲系從無到有再現産品專利權保護客體的行爲,制造行爲體現了侵權載體的增加,直接導致了專利權人的經濟損失。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使用等行爲僅體現爲侵權載體的流通,與制造行爲相比危害程度較輕。因此,在侵權責任承擔方面,侵權産品的制造者需要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被告往往抗辯其未制造被訴侵權産品,意圖減輕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如果被訴侵權産品已經明確標注了諸如生産企業名稱、商標等能夠據以確定制造者身份的信息,則意味著相關主體具有向消費者明確被訴侵權産品來源的意思表示,在無充分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可以認定該對外標注信息的企業即爲專利法界定的被訴侵權産品的制造者。若該標注信息與在案其他證據相矛盾(如標識被仿冒、侵權等情況),且被訴侵權人提供了比較充分的反駁證據的,則應當依個案查明的事實進行認定。本案中,某久水暖廠雖然主張其客觀上未實施侵權産品的制造行爲,但是被訴侵權産品上標識了某久水暖廠的注冊商標及企業名稱,在某久水暖廠無法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應認定某久水暖廠系侵權産品的制造者。本案確立了對被訴侵權産品上印制的相關生産來源信息進行審查和認定相關標准,根據“無矛盾的信息指向”+“無相反證據推翻”兩要件認定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行爲,引導經營者根據實際情況對産品做出明確標識,防止侵權人規避因實施制造侵權産品的行爲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6

成套産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的裁判規則

——某陽光茶具公司訴某爲家私店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某陽光茶具公司爲專利號爲ZL201530114944.7、名稱爲“茶桌(四方得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經調查,某爲家私店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通過位于福建省南安市名爲“某麗家私城”的門店許諾銷售大量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家具。某陽光茶具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2萬元。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專利號爲ZL201530114944.7、名稱爲“茶桌(四方得利)”的外觀設計專利系以茶桌與椅子的外觀爲對象申請的成套産品外觀專利,包括套件1、套件2及套件3共計三項用于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産品的外觀設計。將被訴侵權的兩張茶椅分別與套件2、套件3進行比對,被訴侵權茶椅1包含了套件2全部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茶椅2包含了套件3的全部設計特征。被訴侵權的兩張茶椅與套件2、套件3不同之處在于被訴侵權茶椅的椅腿與地面呈垂直狀態,而涉案外觀設計的茶椅的椅腿與地面呈稍傾斜狀態。以相關消費者的知識水平與認知能力進行綜合判斷,難以認定二者的視覺效果存在實質性差異,被訴侵權産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的權利保護範圍。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性質、被訴侵權茶椅對于成套專利組合價值的貢獻占比不大、某爲家私店侵權行爲系許諾銷售行爲、某爲家私店的主觀過錯以及某陽光茶具公司爲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某爲家私店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爲6000元。

法院評析

成套産品是指由兩件及以上屬于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産品組成,各産品的設計構思相同,習慣同時出售或同時使用,其中每一件産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産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産品。典型的成套産品有:碗筷勺、茶桌與茶椅、茶杯與茶壺等。上述多項套件外觀設計雖然作爲一個專利申請,但是每項套件均可以獨立獲得專利法的保護,並且獨立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成套産品的裁判規則應遵循以下原則:1.侵權判定應當按照單獨比對原則。權利人主張多項套件外觀設計作爲權利基礎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産品的相關設計內容與其主張的各項套件外觀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只要被訴侵權産品與成套産品中的任一套件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即構成侵權。2.侵權責任應當貫徹全面保護和重點保護的原則。成套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應區分構成全部侵權或部分侵權。部分侵權情形下,需要判斷成套專利的産品之間是並列關系還是主次關系,各組成産品對于成套專利組合價值的貢獻大小。若爲並列關系,一般平均計算每件産品的賠償數額;若爲主次關系,一般在計算時應對居主要地位的産品有所側重,給予重點保護。本案中,成套茶桌、茶椅産品侵權案件采取單獨比對原則,並在賠償數額的認定方面重點考慮被訴侵權茶椅對于成套專利組合價值的貢獻占比不大、涉案專利類型、侵權行爲性質、影響後果等因素,合理確定行爲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數額,爲妥善裁判此類糾紛做出有益探索。

7

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剽竊他人作品 進行著作權登記並提交海關備案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霸公司訴某贏公司、某一點公司、某衛克公司、某必清公司、陳某、何某、黃某不正當競爭糾紛

基本案情

某霸公司自2005年成立之後持續銷售幹燥劑産品,最早于2006年的銷售訂單上的首部顯著標注有“

”“SUPER DRY”涉案標識以及英文企業名稱、地址等信息。某霸公司持續對使用有“

”“SUPER DRY”標識的幹燥劑産品在新聞媒體、地鐵樓棟、網絡平台等渠道積極投入廣告宣傳,在國內具有影響力的展會上展出其産品,通過商業運營獲得了涵蓋納稅、知名品牌評選等方面的企業榮譽。某霸公司在幹燥劑領域內其産品獲得了衆多客戶的認可,其在氯化鈣幹燥劑領域占有較高的市場份額。某霸公司在氯化鈣、防黴化學制劑、吸附劑等類別上擁有第47770736A號“

”、第47868783A號“

”、第43938800A號“

”、第10883141號“

”、第35632854號“SDSUPER DRY”、第47892134號“Super Dri”、第10877726號“幹霸”、第47876765號“幹霸”、第47868783號“

”、第62731149A號“

”注冊商標。某贏公司與某霸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系,某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早在2010年6月17日就從某霸公司處采購“

”“SUPER DRY”“

”系列品牌氯化鈣幹燥劑産品。某贏公司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間裏惡意搶注與某霸公司相關的商標共計18件,均系完全抄襲或高度模仿某霸公司企業字號、有一定影響商品的特有名稱、商標的文字或圖樣。某贏公司還不斷地濫用行政確權程序,對某霸公司所申請、注冊的商標惡意提出異議申請、無效宣告申請。此外,某贏公司以妨礙某霸公司貨物出口爲目的,對其惡意搶注的某霸公司“SDSUPER DRY”商標、SUPER DRY幹燥劑包裝進行了惡意知識産權海關備案,而對于其多次抄襲、模仿也搶注不成的某霸公司在先獨創的“

”,在福建省版權局進行了不實著作權登記,並利用該侵權登記向海關申請了不實備案。陳某設立的某一點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在第一類“幹燥劑”等商品上提起了4件與某霸公司“

”商標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DS/SDS雨滴圖形”商標申請。陳某還通過其妻子黃某設立某必清公司,並利用某必清公司投資設立了某衛克公司。某衛克公司于2021年申請注冊的涉及模仿及抄襲某霸公司企業字號、“SUPER DRY”幹燥劑商品名稱、“

”相關商標共5件,均指定使用在第1類“幹燥劑”相關商品群組。某贏公司、某一點公司系由陳某出資設立並實際控制的有限責任公司,某贏公司、某一點公司的行爲實際上均由被告陳某實際控制和影響,本案中整個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爲系由陳某主導,陳某與某贏、某一點明顯系共同侵權行爲人,構成共同侵權。何某與陳某同爲某贏公司股東,在明知某贏公司、陳某的系列搶注行爲及存在多次被駁回的情況下,仍在2014年3月20日以其個人名義,通過加橫線、改變空格位置、完整抄襲等方式申請了3件與某霸公司字號、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商標顯著部分高度近似的“SUPER-DRY”“SUPER DRY”“SDSUPER DRY”商標。故某霸公司訴至法院,主張本案七被告是關聯方,具有共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爲,應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各被告以陳某爲紐帶,由陳某主導,存在緊密分工合作,主觀上存在攀附某霸公司相關商譽及産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合謀持續實施搶注某霸公司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幹霸”“

”“SUPER DRY”系列商標、惡意進行著作權登記及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等行爲。各被告違反了《商標法》《著作權法》《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法律規定和基本的商業道德,其涉案行爲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僅給權利人造成直接或者間接經濟損失,還造成了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構成對某霸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各被告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了某霸公司的合法權益,幹擾某霸公司的正當經營活動,因此各被告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訴爭標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各被告的侵權情節、某霸公司的損失既包括代理費用的實際支出又包含被搶注行爲幹擾經營活動、商譽貶損等間接損失以及某霸公司在本案中爲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酌情確定各被告應當共同承擔的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爲300,000元。

法院評析

現行知識産權與競爭部門法中並未直接規定惡意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惡意進行著作權登記備案、惡意進行知識産權保護海關備案等行爲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後果。爲了遏制頻發的惡意搶注行爲,司法實踐中應當積極探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條款予以規制。本案中,各被告實施注冊的商標類別與原告所主張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類別均屬于第一類“氯化鈣、幹燥劑”等,原被告雙方存在著直接競爭關系。不正當競爭行爲作爲特別類型的侵權行爲,判斷各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可參照侵權責任中的過錯原則四要件對涉案行爲進行界定,即主觀過錯、違法行爲、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本案中各被告意圖將他人知識産權占爲己有,涉案行爲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法律規定,還違背商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信原則等基本商業道德,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僅給權利人造成直接或者間接經濟損失,還造成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爲。本案確立了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條款規制惡意搶注行爲的適用規則。由于部分惡意搶注行爲僅在部分知識産權部門法中規定通過行政程序進行救濟,但出于行政程序的單一性、冗長性,權利人往往疲于應付行爲人系統性的惡意搶注行爲,因此耗費大量的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權利人的損失也不能通過行政程序予以彌補。然而,通過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民事訴訟可以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既有利于及時對惡意搶注行爲進行規制,也能有效彌補權利人因惡意搶注行爲遭受的經濟損失。認定惡意搶注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並予以否定評價,能夠顯著增加惡意搶注行爲的民事侵權成本,有效制止惡意搶注行爲,故本案的裁判結果具有正確的社會導向及價值取向。

8

明知他人商品名稱具有一定影響力未避讓且仍持續通過申請 類似商標幹擾他人經營的,應當認定侵權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某塔公司訴某燊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塔公司經營的高仔辣椒醬具有悠久的曆史。經過某塔公司及關聯企業長期持續的使用與宣傳,高仔辣椒醬在市場上極富盛譽,已成爲閩南地區特色調味料。2022年9月13日,某塔公司發現某燊公司生産銷售的一款辣椒醬在産品包裝上使用“高仔辣辣椒醬”,極容易導致市場混淆。某塔公司認爲某燊公司的上述行爲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遂訴至法院。石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高仔辣椒醬”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應受法律保護。某燊公司生産、銷售的被訴侵權辣椒醬在瓶身正中豎向排列文字“高仔辣辣椒醬”,與某塔公司有一定影響的“高仔辣椒醬”僅一字之差,且其中最具顯著性的“高仔”文字完全一致,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近似的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酌情確定某燊公司賠償某塔公司18萬元。某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爲某塔公司承繼了“高仔辣椒醬”生産工藝,生産、銷售涉案“高塔”牌辣椒醬。經過高仔醬料調味坊、某塔公司長期生産、銷售,在閩南地區的餐飲市場,“高仔辣椒醬”已與“高塔”牌辣椒醬形成了穩定的唯一對應關系,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當認定爲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某燊公司銷售的商品突出標有“高仔辣辣椒醬”標識,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考慮到某燊公司與某塔公司同屬泉州本地企業,涉案商品名稱在閩南地區具備較高知名度,某燊公司不但不予以合理避讓,反而通過公司股東另行設立新公司在辣椒醬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持續申請帶有“高塔”“高仔”字樣的商標,意圖加劇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明顯具有搭乘某塔公司市場聲譽的故意,在確定賠償金額時予以著重考量,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評析

本案屬于典型的因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相同的標識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案件。案件審理的爭議焦點在于“高仔辣椒醬”是否能夠認定爲“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以及判賠金額的認定是否合理。“高仔辣椒醬”在2005年前已由林連強經營的高仔醬料調味坊研發生産並投放市場銷售,雖然高仔醬料調味坊于2019年注銷登記,但在注銷前已交由林連強作爲監事的某塔公司承繼“高仔辣椒醬”生産工藝,生産、銷售“高塔”牌“高仔辣椒醬”,並將高仔醬料調味坊名下注冊商標全部轉讓給某塔公司。在無證據證明某塔公司生産的涉案産品存在有損“高仔辣椒醬”商品的質量情況,附著在“高塔”牌辣椒醬上的商譽應隨權利轉讓由某塔公司承繼。通過經年累月的口碑積攢及穩定的産品質量管控,高塔牌“高仔辣椒醬”已成爲閩南地區耳熟能詳的調味品,是肉粽、海蛎煎等閩南特色小吃的最佳調料搭檔。某燊公司所使用的“高仔辣辣椒醬”,與“高仔辣椒醬”標識僅增加了一個“辣”字,兩者顯然構成近似,某燊公司未對市場上已存在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進行避讓,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某燊公司與某塔公司位于同一市級行政區劃,某燊公司在明知某塔公司涉案“高仔辣椒醬”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仍通過公司股東另行設立新公司在辣椒醬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持續申請帶有“高塔”“高仔”字樣的商標,意圖加劇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明顯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主觀惡意。雖然某塔公司在提供侵權規模方面的證據稍顯不足,但法院確定賠償金額時著重考量被告的主觀惡意程度,確定較高的損害賠償金額。泉州文化積澱深厚,市場經濟活躍,孕育了一批帶有濃郁地方特色的老字號。本案判賠金額的確定著重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通過司法裁判的引導和示範,加大對老字號的司法保護力度,彰顯司法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的決心。

9

“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實現知識産權糾紛多元化解

——石獅市某頓天奴服飾有限公司、石獅市某眼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石獅市某頓天奴服飾有限公司系專利號爲ZL202230756450.9的“商務休閑夾克(二)”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爲2022年11月14日,授權公告日爲2023年3月28日。石獅市某頓天奴服飾有限公司就其與石獅市某眼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由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持調解,達成停止侵權、刪除涉案侵權産品鏈接等調解協議。雙方就該調解協議共同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請人在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裁定該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評析

當事人遭遇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請求管理專利的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特點,有利于促成專利侵權糾紛的快速解決,發揮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調解應當貫穿于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全過程。2023年以來,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分別確認了泉州市洛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的4起知識産權糾紛,充分保障知識産權行政執法的快捷性,促進知識産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有效銜接,大力提升化解知識産權糾紛的效率。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持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以“促公平、提效率、更便民”爲導向,創新司法爲民服務舉措,強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切實用好司法確認制度,實現知識産權“全鏈條”保護。

10

同一商品使用兩種注冊商標, 不應當認定爲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

——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安踏公司在第25類注冊了“

”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鞋、服裝等。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在第25類注冊了“

”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鞋、服裝等。安踏公司是北京冬奧會官方體育服裝合作夥伴,經授權獲得使用“

”等奧林匹克相關標識的權利。2021年9月至10月25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組織工人擅自加工印有“

”等假冒“安踏”系列注冊商標的服裝,部分服裝還同時印有“

”標識。被告人王某將加工好的服裝通過拼多多網店進行銷售。2021年10月25日,公安機關在加工點抓獲被告人王某,現場查獲假冒的棉衣67件、外套300件、短袖T恤70件、套裝38件、長褲16件、馬甲22件及吊牌、燙標、包裝袋等。經查明,被告人王某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50516.8元。晉江市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其行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據此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

法院評析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的非法經營數額爲150516.8元,是否認定構成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成爲該案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關鍵。一種商品使用一個商標爲常見情形。在品牌方注冊多個系列商標的情況下,亦可能存在同一個商品上印制多個系列商標的情況,如安踏公司的“

”和“ANTA”商標,鴻星爾克公司的“

”和“

”商標,前述安踏公司和鴻星爾克公司的商標均屬于同種品牌系列,使用兩個以上商標與僅使用其中一個商標對于産品來源的標示作用是同一的,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情形認定爲假冒一種注冊商標亦無爭議。但是,當前在市場活動中比較火爆的聯名款商品,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不同品牌的注冊商標,認定假冒一種商標還是兩種商標則存在一定爭議。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的入罪門檻遠低于假冒一種注冊商標,因此對商標種類的理解應基于商標的實際識別功能。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注冊商標是商業主體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能夠將其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市場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志,其基本功能在于識別和區分商品的來源,假冒注冊商標行爲的本質特征是對商標識別功能的破壞。奧組委對奧林匹克相關標識的使用慣例是通過授權許可的方式將“

”標識使用在品牌商品中,“

”標識本身並不起到識別商品的功能和作用。本案中,安踏公司是北京冬奧會官方體育服裝合作夥伴,經授權獲得使用“

”等奧林匹克相關標識的權利,安踏公司在相關授權服裝上亦同時使用“安踏”系列商標和“

”標識。被告人王某在部分假冒“安踏”系列注冊商標的服裝上印制 “

”標識,是以假冒“安踏”服裝爲目的進行原樣仿冒,其假冒行爲均指向同一特定商品來源。此外,從侵權範圍引發的社會危害考慮,本案“安踏”系列商標和“

”標識同時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與典型的單一商標侵權在客觀危害性上並無太大區別,故本案不應認定被告人王某構成侵犯兩種注冊商標。本案的裁判思路從商標的基本識別功能和産生的危害後果角度分析,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確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的種類,做到既符合知識産權“統籌協調”的政策導向,又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讓被告人罰當其罪,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事司法原則。

供稿部門:知識産權庭

撰稿:黃熠 傅家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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