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該如何處罰王澤龍們

譚浩俊 2024-05-21 09:28:44

證監會官網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中核钛白(002145 SZ)2023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披露違法等違法違規行爲,中核钛白實控人王澤龍及朋友洪浩炜、中核钛白原董秘韓雨辰、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及中信中證合計被罰沒2.35億元,其中王澤龍被罰沒1.33億元。

總罰沒收入高達2.35億元,僅實控人王澤龍就被罰沒1.33億元,從金額來說,已經不算少。按照其涉案金額6.71億元,做出這樣的處罰,也算比較嚴厲。同時,其他涉案人員、涉案機構也一並受到處罰,可以說,監管機構這次對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披露違法等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是比較有力度的。

但是,從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看,有一個細節也需要特別關注,那就是中核钛白的實控人王澤龍,也是這起案件的主犯,竟然是一位90後。出生于1996年7月,年僅28歲。單是在中核钛白的股權,就已經足夠讓其進入胡潤富豪排行榜了。資料顯示,截至2024年3月31日,王澤龍共持有中核钛白近12.95億股,占比33.45%,爲公司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按照2024年4月1日收盤價4.30元計算,王澤龍持股金額總計近56億元人民幣。更別說,他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其身價也遠不止中核钛白所反映的。

手持這麽巨額的財富,還要行違法違規之舉,王澤龍小小年紀,就已經價值觀扭曲、財富觀不正,隨著其在資本市場經驗的豐富,豈不要成爲一顆市場毒瘤。如果僅僅對其實施罰款,顯然對其行爲是難以起到有效的規範和震懾作用的。因爲,他可以從違法違規中獲取比風險更大的收益,自然會選擇違法違規,而不會遵紀守法。

這也意味著,對王澤龍的處罰,不應只是經濟處罰,更應當行政處罰,如果涉及刑事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在沒有給公司和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下,或許還難以構成刑事責任。但是,行政處罰責任是完全符合條件的。也就是說,除經濟處罰之外,是否還可以上升到市場禁入等行政處罰呢?只有對其行爲以市場禁入的方式,才有可能對其形成真正的震懾力,使其對市場有敬畏之心,對投資者有敬畏之心。同時,能夠對其他人産生警示作用。

在此,我們也建議監管部門對王澤龍采取市場禁入措施,譬如五年內、八年內不能進入市場等。俗話說,小洞不補,大洞吃苦,蟻穴也能潰堤。王澤龍還年輕,對其實施嚴厲處罰,是對他的幫助。放任其行爲,就會讓其在違法之路上越走越遠,讓其成爲資本市場的毒瘤。一旦成爲危及生命的毒瘤,就只能下狠手。與其未來對其下狠手,不如現在就給其刮毒療傷。

還要注意的是,像王澤龍這樣的上市公司年輕實控人,一般都已經移民。因此,對其減持套現、違規減持、違法操作行爲獲取的收益,一定要嚴密監督,防止其通過非正常渠道轉移到國外。中國人創造的財富,不能讓他們輕易轉移到國外。尤其是通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獲得的資金,必須用于企業發展,而不是大股東的個人財富,不是轉移到國外的財富。

我們也注意到,在此起案件中,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及中信中證都受到了處罰,說明這些券商們也都成了王澤龍違法違規的幫凶,甚至是元凶。在對機構實施處罰的同時,對涉案人員、機構負責人等是否也應當給予處罰,特別是涉案人員,是否也可以給予其禁入處罰,對提升機構自律意識、法制意識是有重要作用的。否則,仍然會做出各種違法違規行爲。爲什麽機構違法屢禁不止,甚至越來越嚴重,就在于對違法違規者的處罰太松、查處太輕,尤其對個人的處罰,很多都是掙一眼、閉一眼,從而讓從業人員缺乏敬畏之心。

還有一個細節,就是中核集團于4月14日通過微信公衆號發布消息稱,中核钛白與中核集團無任何隸屬或股權關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資、合作、業務等關系,其一切行爲均與中核集團無關,中核集團對其任何行爲依法不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也就是說,中核钛白已經被中核集團通過改制等方式剝離出去,與中核集團沒有關系了。但是,爲什麽還允許中核钛白使用“中核”二字呢?要知道,“中”字號不是所有企業都能用的,一家民營钛白粉企業,冠名“中核”,顯然是不合適的。那麽,中核集團爲什麽不在改制時要求將名稱也一並改掉呢?爲什麽繼續留給企業使用呢?顯然,這也是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可能也是王澤龍們敢于違法違規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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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簡介:著名財經評論員,媒體專欄作家、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