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點門票9999元?簡化標注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馮海甯 2024-05-15 17:48:08

近日,貴陽遊客發帖稱:“發現貴州一個景點門票高達9999元,還限定每天20人。這是真的嗎?” 圖片顯示,該景點是貴州十二背後景區的石膏晶花洞,團購産品名稱爲“石膏晶花洞·晶花奇緣”,挂牌價9999元/份,打折後8888元/份。11日,貴州十二背後旅遊區發布情況說明稱,這是一款包含4天3晚的線路産品。

假如這個景點門票真是9999元,堪稱“最貴景點門票”。但無論國內景點門票的價格行情、服務價值,還是國內遊客的收入水平、接受水平,都不支撐這種“天價門票”。果然,涉事旅遊區發布的情況說明澄清事實:該産品是一款線路産品,包含4天3晚的線路行程。而遊客在平台端口看到的9999元/份團購産品,屬簡化標注引起的誤解。

在一些商業宣傳活動中,由于展示平台空間有限,的確會有簡化標注的現象,但一般會有詳細解釋說明。而在上述旅遊區的廣告宣傳中,似乎只有簡化標注,未見解釋說明。那麽,這種簡化標注有可能是刻意爲之,故意吸引眼球。因爲一般旅遊區的門票價格少則幾十元,多則一兩百元。而上述旅遊區門票標價9999元,無疑具有“廣告效應”。

現實生活中,某些商家爲了達到宣傳效果,無所不用其極。比如,椰樹集團多次因辣眼睛廣告打“擦邊球”,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上述旅遊區爲了達到宣傳推廣目的,不排除以簡化標注的方式進行“反向宣傳”,即故意將線路産品的價格偷換爲景點門票價格,因這種“天價門票”超出公衆想象,就有吸睛效果,可達到低成本廣宣傳的目的。

即便這種簡化標注並無惡意,屬于無心之過,但這種廣告宣傳與實際情況不符,涉嫌虛假宣傳,誤導遊客。如果該旅遊區有意爲之,違法性質更惡劣。根據我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從這個角度來說,不管其初心有無惡意,其廣告中含有虛假的內容,這是不容辯解的一個事實。

所以,該旅遊區發布情況說明,只是降低了這一廣告産生的不良影響,並不能徹底幫問題廣告洗脫違法的嫌疑。即便其在情況說明中表示誠摯致歉,也不能替代依法處置。從某種程度來說,這種簡化標注的廣告宣傳,也是打“擦邊球”的一種形式。如果不能對其進行依法嚴肅處理,該旅遊區就達到了宣傳的目的,不排除會有更多商家效仿。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只有依法處罰涉事旅遊區,才能起到懲戒作用,並使公衆認識到這是種違法行爲。

據媒體此前報道,對于爲何這麽貴,該旅遊區客服表示:“石膏晶花洞是一個有很高科考價值的洞穴。每年只允許200人進入洞穴,物以稀爲貴。遊客需提前一天預約,一般有一兩名教練陪同進入洞穴參觀,參觀時間一般是半天左右。”客服最後強調:“因爲客單價比較高,所以下單的遊客比較少。”從由此說法推測,簡化標注涉故意炒作。

也就是說,大概是通過簡化標注、故意炒作,來爲旅遊區推廣、引流。

0 阅读:6

馮海甯

簡介:爲正義“說話”,爲公平“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