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收時未及時拆封檢查,剛安裝好的電視機裂了屏,誰來補償?

人民法院報 2024-05-21 13:32:48

小王(化名)網購了一台電視機,

結果多日後拆封安裝時,

發現屏幕破裂了。

商家辯稱曾多次提示小王

“簽收前請務必通電驗屏”,

並以此爲理由拒絕擔責。

小王不得不自費更換電視屏幕,

並將商家告上了法庭。

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由商家給付小王更換電視屏幕的維修費用。

法院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大型電器等耐用商品時,要合理預計送達時間與安裝時間;仔細浏覽商品銷售頁面,在簽收及安裝過程中盡可能留存相應證據,規避自身風險。

據了解,2022年11月5日,小王花費7000元網購了一台電視機。由于當時還沒入住新家,小王便向商家提出延期發貨,但電視機還是在11月22日送到。在看到電視機外包裝完好後,小王進行了簽收,但一直沒打開外包裝。

直到同年12月1日安裝人員上門,才發現電視機在安裝後出現了屏幕破裂的問題,並且底部和右側的屏幕均不能正常顯示。之後,小王自費5800元更換了電視屏幕,並將商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王認爲,商家應當對商品瑕疵承擔責任,主張被告退還貨款7000元及安裝費300元,賠償維修費用5800元以及精神損害2萬元。

被告商家辯稱,其並沒有同意原告延期發貨的請求並且已經告知。在原告簽收電視機前,被告多次提示“簽收前請務必‘通電驗屏’,確認沒有問題再簽收”,已經盡到告知義務。原告自身存在過錯,被告不應就電視機的瑕疵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在被告經營的店鋪處購買涉案商品,雙方形成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根據該案原告提交的電視畫面與檢測記錄,可以認定涉案商品在安裝時出現顯示屏破損的情況,被告應就涉案商品的瑕疵與被告無關承擔舉證責任。

涉案商品屬于耐用商品,其存在的問題並非外觀瑕疵,簽收時通電驗貨存在一定難度。原告稱因小區原因無法于七日內完成安裝,簽收後不足二十天完成安裝爲合理理由。

結合涉案商品在進行安裝時包裝完好等因素,雖然被告主動告知了原告“通電驗屏”,履行了提示義務,但是無法免除被告應有的舉證責任。在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

該案中,原告已完成屏幕更換,涉案商品能夠正常使用,被告瑕疵履行行爲未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涉案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無需解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7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用58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賠償其精神損失費,原告並未證明被告對其人身權益或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侵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購買的安裝服務,其合同相對方爲案外人,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安裝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進行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維修費用58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

社記者:楊書培 通訊員:袁建華 張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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