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資金賬戶型自洗錢行爲的司法認定

莫雪萱 2024-03-21 16:29:31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中關于“協助”的規定後,上遊犯罪的本犯亦可構成洗錢罪,俗稱自洗錢。但由于立法者並未對“提供資金賬戶”進行實質修改,提供資金賬戶行爲能否構成自洗錢存在較大爭議。有的觀點認爲,提供一詞指向他人,向自己提供不符合語義邏輯,因此不構成自洗錢;有的觀點則認爲立法者已將自洗錢納入洗錢罪範圍,提供資金賬戶亦可構成自洗錢。在司法實踐中,提供資金賬戶是常見、多發的洗錢方式,需要明確認定標准,統一裁判尺度。筆者認爲,提供資金賬戶可以構成自洗錢,主要理由如下:

提供資金賬戶並不排除本犯構成自洗錢。提供是指提出、提示、供給等含義,在文義上可以包含向自己提供。一方面,立法者並未參照間諜罪中“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等表述,將“提供資金賬戶”修改爲“爲他人提供資金賬戶”。這爲向自己提供資金賬戶留下了解釋空間。另一方面,誠然刑法中提供一詞多具有幫助作用與效果,但亦具有其他含義。如在妨害藥品管理罪中,“在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提供即是提出、提交的含義,而不具有幫助的意思與效果。因此,不應將“提供”限定爲幫助性質。事實上,如上遊犯罪本犯以拆分交易、制造交易等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自己提供的賬戶中,就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效果,與其他類型的自洗錢具有同等法益侵害性。既然立法者將提供資金賬戶作爲各類洗錢行爲之首,並將其他自洗錢行爲納入刑法規制範圍,就不應固守其舊有含義,一概排除提供資金賬戶行爲構成自洗錢,否則會導致處罰漏洞。客觀上,微信錢包、支付寶等移動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儲蓄信貸等金融功能,因此亦屬于本條“資金賬戶”範圍。

提供資金賬戶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機關查處權能法益。盡管洗錢的形式多變、花樣繁多,但其本質是通過轉移、轉換財産方式改變贓款贓物的來源和性質,逃避司法機關查處、追繳,進而讓犯罪所得及收益安全使用。自洗錢之所以入罪,歸根結底是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查處、追繳權能,具有刑法獨立評價必要。提供資金賬戶行爲既包括向自己提供他人的賬戶,如借用、租用、購買的賬戶,也包括提供自己名下的賬戶。資金賬戶主要通過金融機構發生作用,無論是提供自己的賬戶還是他人的賬戶,只要切斷了犯罪者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關聯性,隱匿資金往來痕迹,影響因果流程判斷,就會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與安全,影響司法機關查處上遊犯罪,就具有刑事規制的必要性。只要提供資金賬戶行爲造成資金流動信息缺失、隱蔽等,從而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上遊犯罪所得資金的來龍去脈,即使客觀上未完全“洗白”贓款,也不影響構成自洗錢。

提供資金賬戶行爲構成自洗錢的具體判斷。由于提供資金賬戶本身屬于中性金融行爲,且在社會生活中十分常見,因此並非一概構成洗錢罪,需要立足洗錢罪的保護法益,結合案件情形具體判斷。一是後續使用資金賬戶情況。行爲人提供資金賬戶後的使用情況千差萬別,不同使用行爲對認定洗錢犯罪有不同影響。如果賬戶僅用于接收被害人轉賬,比如在集資詐騙中犯罪人提供賬戶用于收款,由于只是單純持有、占有犯罪所得,是上遊犯罪的自然延伸,不構成自洗錢;如果賬戶用于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導致資金性質、來源發生變化,則可能構成自洗錢。二是涉案資金轉移、轉換效果。資金轉移、轉換效果是判斷洗錢的重要標准,可以根據轉移、轉換資金行爲是否與日常生活常理、市場交易習慣相悖,是否存在規律性、常態性轉賬等情況進行判斷。如行爲人將大額資金拆分存于資金賬戶,將犯罪所得與合法資金相混同,獲取贓款後迅速劃轉、在不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資金回流等,均可能切斷資金與上遊犯罪的關聯性,阻斷金融機構監管,具有掩飾、隱瞞上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來源、去向效果,可以認定爲自洗錢。三是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情況。盡管在自洗錢中,無需證明行爲人對七類上遊犯罪類型的明知,但仍需要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性質或來源的主觀故意,即是否具有爲贓款披上合法外衣的目的,這是證明故意犯罪的要求。若行爲人的目的是接收涉案款項以完成犯罪,則屬上遊犯罪實行行爲的組成部分,不宜重複評價爲自洗錢行爲,應以上遊犯罪論處。若行爲人在完成上遊犯罪後另起犯意,欲通過資金賬戶改變財産性質,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則構成洗錢罪,應與上遊犯罪數罪並罰。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主觀罪過還是客觀掩飾、隱瞞行爲認定,均應允許被告人提出反證,只要能否定其一就不構成自洗錢。

總之,需要結合行爲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爲、資金賬戶使用情況等因素進行具體判斷,方能對提供資金賬戶行爲予以准確定性。

(作者單位:廣州知識産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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