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構成虛開發票罪!

稅律周 2024-03-06 18:57:59

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于某爲牟取非法利益,以周村某經銷部、淄博某商貿有限公司等6家單位的名義,向山東某建材有限公司、山東某置業有限公司等多個單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473份,開票金額131179673.65元,稅額3935390.01元,價稅合計135115063.66元,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出售給他人,並使用他人銀行賬戶收取售票款。

被告人于某于2021年8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對外出售的事實拒不供認。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于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出售給他人,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于2022年5月6日向周村區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人于某辯解不構成虛開發票罪,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于某無罪。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于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出售從中牟利,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虛開發票罪。被告人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並罰。根據案件事實、性質、

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于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與前罪(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宣判後,被告人于某不服,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認定標准: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爲:

1.爲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

(一)未購銷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未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開具或取得發票;

(二)有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但開具或取得的發票載明的購買方、銷售方、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金額等與實際情況不符。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爲他人虛開、爲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爲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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