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爲泄私憤出租車司機竟燒毀共享電動自行車!法院判了→

河南法制報 2024-05-10 14:30:25

身邊的事兒 劉某是一名出租車司機,最近生意大不如前,他認爲是路邊大量停放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搶了自己的生意。 2022年12月10日1時許,劉某駕駛出租車送完乘客後,行駛至開封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某路口,發現此處停放了7輛共享電動自行車。心生不滿的劉某,竟用打火機點燃了共享電動自行車車筐內安全頭盔的海綿,導致7輛共享電動自行車全部著火毀壞。隨後,劉某駕車逃離現場。

當日2時許,附近居民發現了火情並撥打了119報警電話。事後,劉某對自己的行爲深感懊悔,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並達成了諒解。經認定,劉某損毀的7輛共享電動自行車價值共計1.6萬余元。

案件結果

近日,開封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檢察院對劉某提起了公訴。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破壞生産經營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檢察官提醒

共享電動自行車作爲一種便捷、經濟的出行方式,深受短途出行人群的喜愛。然而,面對市場競爭的壓力,出租車司機應該通過提升自身服務質量和競爭力來吸引更多乘客,而不是破壞共享電動自行車。同時,如果出租車司機對共享電動自行車的投放有任何疑慮或建議,應該通過合法的途徑向政府或相關部門表達意見,共同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場環境,而不是通過毀壞共享電動自行車來發泄,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

法律名詞解釋:破壞生産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破壞生産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産經營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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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河南法制報 記者 張東 實習生 李夢華 編輯:張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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