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23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准的通知》。
通知顯示,從自2024年5月20日起,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62.44 元計算。
也就是說,國家冤枉你,坐牢一天賠償462.44元,一年就是16.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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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向我抛來一個靈魂拷問:
坐牢一天賺462.44元,是不是比上班賺得多?
而且聽說,牢裏的生活也是很不錯的,不用996,只要511,上班5天,學習一天,休息一天,生活非常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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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監獄法》對于牢裏的三餐、居住環境、醫療也都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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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縫紉機踩的不勤快,而是監獄的飯太養人!
網傳連吳亦凡因監獄夥食太好長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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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圖,後面辟謠了)
看到這裏,估計很多普通人看著自己的工位和工資條,一下子上頭,大喊:
誰來把我抓進去!
以上都是玩笑。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2012年進行了修訂。
《國家賠償法》實施至今,已經30周年,充分發揮了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平冤理直、扶危濟困、保障人權、規範公權的作用。
這次國家賠償標准的更新,462.44元/天,並不是對公民自由的明碼標價,事實上,人的自由和青春,都是無價的。
對于那些遭受冤假錯案的人而言,再多的賠償,都無法彌補給他們造成的傷害。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圖被以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爲由,被判處死刑,並于同月10日被執行死刑。
2014年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遺憾的是,人死已不能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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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教授爲呼格吉勒圖撰寫了墓志銘: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爲一時政治之權宜而棄法治與公正。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發生一起中毒案件,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王某龍(3歲)、王某峰(6歲)先後中毒,經搶救王某峰脫離生命危險,王某龍最終死亡。
一周後,同村的吳春紅被抓,經曆三次死緩三次駁回後,吳春紅被商丘市中院判處無期徒刑。
經過多年申訴,2018年9月29日,最高法院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進行再審。
2020年4月1日,河南省高院改判吳春紅無罪,並且此後吳春紅獲得262萬余元的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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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些賠償對于吳春紅而言又有什麽用呢,他不僅失去了16年,5611天自由,也失去了健康的身體,服刑的16年,患上了胃部糜爛、眼病、皮膚病……
變老、多病、與社會脫節十六年,再多的賠償都無法挽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數據,《國家賠償法》頒布以來,1995年至2023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31.8萬件,其中司法賠償案件9.9萬件,決定賠償金額75.35億元。
與1995年相比,2023年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數量增長了17.55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標准從17.76元增長到436余元。
這些數據反映,國家賠償制度權利救濟作用的發揮更加充分,渠道更加暢通,是國家法治進步的體現。
但同時對所有掌權者、司法工作者也是一個警示,說明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冤假錯案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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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涉及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律師爲什麽要爲壞人辯護?
律師制度,只是爲了保證判決的公正性,讓壞人得到應有的處罰,讓無罪的人不承擔莫須有的罪名。
很遺憾,直到今天,網絡上仍有許多人,認爲律師爲壞人辯護就是人渣,就是無良律師。
對于這樣的網絡噴子,羅翔老師是這樣回複的:只有當你自己或你的家人成爲犯罪嫌疑人,你才知道律師有多麽的重要。
律師和司法人員的使命是一樣的,都是爲了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最後,我爲我國《國家賠償法》的進步感到高興。
但我希望,即使國家賠償標准再高,哪怕今後漲到一天幾千塊錢,普通人還是該上班上班,該生活生活,全部都沒有機會賺到這個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