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的“盟”和“旗”如何區分?爲何有的地方是盟,有的是旗?

Boss爆史 2024-04-22 21:31:19

當我們身邊有內蒙的朋友時,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自我介紹:“我來自xx盟”或“我來自xx旗”。爲何內蒙有的地方是“盟”,有的地方又被稱爲“旗”呢?二者有何區別?這還得從清朝的“盟旗制度”開始講起。

在看電視劇時,我們可以發現,蒙古族基本是以“部落”爲單位進行遊牧聚居。而這些“部落”,既有按地緣關系劃分的“鄂托克”,也有以血緣關系組成的“艾馬克”。許多的“鄂托克”和“艾馬克”共同組成一個大的領地,被稱爲“兀魯思”。而“鄂托克”和“艾馬克”就是“旗”的前身。

幾個“兀魯思”的領主爲了解決彼此之間的矛盾,換取更多的利益,會不時的舉行一種叫“楚固拉幹”的集會。而這個集會,就是後來“盟”的前身。

1636年,皇太極改後金爲清,林丹汗的覆滅,也讓蒙古從後金的盟友變爲了清朝的屬臣。爲了更好的控制蒙古地區,皇太極將滿洲的“八旗制度”用在了蒙古地區。“旗”這個行政編制,開始取代“鄂托克”和“艾馬克”。

旗分爲兩類,其中: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統、將軍直接節制的總管旗,統稱“內屬蒙古”。如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新巴爾虎、陳巴爾虎以及分散于熱河、新疆境內的蒙古諸旗就屬于內屬蒙古,共六十一旗。

清中央理藩院監督的劄薩克旗,統稱“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稱內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稱外蒙古或喀爾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含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屬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

劄薩克旗又有“內劄薩克”、“外劄薩克”之分,漠南蒙古諸劄薩克旗屬“內劄薩克”,漠北、漠西蒙古諸劄薩克旗屬“外劄薩克”。其區分同樣出于統治上的考慮,兩者的職權、體制也因之略有差異。

簡單點來說就是,內屬蒙古是清廷中央直轄,設總管旗,由清廷派人管理。而外藩蒙古則是清廷分封蒙古各地的王公爲紮薩克,由他們代替清廷處理旗內的行政、司法、賦稅、徭役、軍事、貿易以及官吏的任免等事務。“紮薩克”就是執政官、旗長的意思。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中的“盟”,其實是“會盟”的意思。按照清政府的規定,每隔三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每盟設盟長一人,盟長由盟內的紮薩克選任,報理藩院請旨簡放,由理藩院發放印信。到了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爲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盟長有了辦事衙署,增設了副盟長,以及幫辦盟務等人員。盟長任期是終身制,但不得世襲。

盡管清政府設立“盟旗制度”的初衷是爲了鞏固在蒙古地區的統治,但是在客觀上,也有利于蒙古族社會秩序的穩定。隨著時間的推移,盟旗制度雖然已經廢除,但盟和旗作爲地區稱謂被保留下來。今天的內蒙古自治區依然使用盟和旗作爲行政單位的名稱,其中盟相當于地級市,旗相當于縣。如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土默特左旗、阿魯科爾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等等。除此之外,“蘇木”相當于其他省份的“鄉”,而“嘎查”則是其他省份的“村”。

總體來說,內蒙古的盟和旗不僅是行政區劃的單位,它們背後還蘊含著豐富的曆史文化內涵。從清朝的盟旗制度到現代的行政單位,旗和盟的演變見證了內蒙古地區曆史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同時,這些獨特的行政單位也是內蒙古作爲民族自治區,保持民族文化特色和曆史傳承的重要體現。

參考資料:《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烏力吉《試論清代盟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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