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規定》凍餓、騷擾等均屬家暴,悔過書、短信等能當證據

濟南劉順律師 2024-03-19 12:07:09

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全文及答記者問見二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副庭長吳景麗、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發布會並介紹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家庭和諧穩定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民族繁榮的基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對家庭文明建設作出重要部署。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有效預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通過專題調研發現,制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有效發揮的瓶頸在于制度機制、法律適用兩個方面。”鄭學林介紹,在完善制度機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發布了《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爲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明晰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規定》。

《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爲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爲最大限度保障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對代爲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爲申請。同時,對于代爲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保護網。

明確證據形式及證明標准,是《規定》的亮點。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無法提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幾種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

《規定》總結實踐經驗,列舉了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十種證據形式,爲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爲指引。實踐中,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標准不夠明晰,是辦理該類案件的難點。《規定》結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非訴程序特點,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准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于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規定》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爲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範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回應社會關切。

《規定》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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