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輝縣840萬元標准化考點項目被指“量身定做”

濟甯萬象 2024-04-19 13:16:14

4月19日,家在山東日照的張某傑先生向平台透漏招標額840萬元的河南省輝縣市教育考試標准化考點采購項目招標項目有著明顯的“量身定做”嫌疑,一些評分因素既不公平也不公正。

據了解,該項目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在輝縣市孟電小學、文昌小學、職工子弟學校、百泉學校、同濟學校、第一初級中學城南校區新建280個標准化考場,預算金額840萬元,4月16號開標,中標方爲青島海信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標額爲829.79萬。

張某傑在日照、青島、濟甯等地工作多年,熟悉信息化業務,他說該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其中的評分標准存在“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多種情形。

評分標准中技術標共39分,其中,“技術指標響應程度(35分)”具有明顯的“傾向性”,該部分這樣描述“根據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指標響應情況,判斷所投貨物技術指標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技術要求中標注星號★的技術指標每一條不滿足扣2分,非標注星號★的技術指標每一條不滿足扣1分,在 35 分基礎上扣完爲止。”

張某傑說,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分項相對應,這種扣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據該招標文件規定,標注星號★的技術指標共計312條,非標注星號★的技術指標共計228條。標注星號★的每一項不符合扣2分,那麽18項就可扣36分,而其余近300項則無分可扣。非標注星號★的每一項不符合扣1分,那麽35項就可扣35分,而其余190余項則無分可扣。

爲此,小編咨詢了濟甯市汶上縣知名律師老楊,楊律師看了招標文件後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款規定的違法行爲。此前,財政部對于此類投訴處理的理念明確指出,評審因素中的技術評分分值,應當平均分攤到每一個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參數要求中去。否則,屬于評審因素沒有按照規定細化和量化,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小編算了下,如果按照財政部門理念,采用技術要求總條款數量與評審因素權值平均賦予分值,該項目312條標注星號★的技術指標,按總分35分分配的話,每一項指標分攤的分值僅爲0.112分。

第二、在評分標准技術部分的39分中還有“技術與功能符合度(4分)”也存在明顯的“排他性”。

該部分這樣描述:“高清 SIP管理平台、高清媒體轉發平台、標考網絡流媒體存儲平台 ”能與現有省市級巡查系統對接、互聯互通。提供廠家“無條件接入現有省市級國家教育考試網上巡查系統”的技術承諾函的,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

張某傑說,本評分標准中以廠家“技術承諾函”作爲評分項,有就得分,沒有就失分,這對投標人來講明顯是不公平的。舉個例子,完全相同的投標産品,有的供應商因有廠商授權蓋章而得分,其他供應商有其他證明材料但卻不能得分。

楊律師分析指出,本評分標准中將”技術承諾函“作爲評分項並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評審因素設置的基本原則,只有與“質量相關”,反映貨物和服務質量的因素才能合法作爲評審因素,設置爲評分項。與産品質量相關的因素是産品本身的性能、技術參數、技術指標等數據,而不是生産者的承諾蓋章。因此,廠商授權承諾函本身並不反映産品的質量,與産品質量無關,依法依規不應作爲評分項。

楊律師認爲,這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是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准,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將廠商授權蓋章作爲評分項,可能導致生産廠商串通投標,以致控制中標結果。道理很簡單,廠商給哪個投標人授權蓋章,哪個投標人就獲得該項得分,綜合得分最高者成爲中標人。如此評分是廠商在評分,而不是評標專家在評分。廠商授權蓋章作爲評分項,政府采購評審權就被廠商剝奪了,控制了,中標結果被廠商操控了。廠商授權蓋章作爲串通投標的伎倆,對招標項目有害無益,串通投標下,不但中標結果被操控,中標價格也會虛高,産品質量也難以提高。

張某傑表示,該項目中技術參數存在特意根據特定投標人的實際條件制訂,或直接與投標人串通設置某些特定條件的嫌疑,但表現得卻更加隱晦、隱蔽,更不易查覺,造成其它潛在投標人要麽不具備這些技術參數的要求付出更大的成本,導致其只能放棄投標或成本增加競爭力減弱,阻礙了市場有序平等競爭。

爲了確保招標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招標文件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和原則。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産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綜上分析,該項目招標文件評分標准極不合理、嚴重不公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政府采購應當爲所有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提供公平、公正的投標機會,避免采取非公開或者排除參與競爭的措施。”

另據了解,青島海信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公開承諾:在參加電子服務系統交易項目交易過程中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誠實守信廉潔自律,保證不參與圍標串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幹擾評標、違約毀約、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爲,自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良好秩序,如有違反自願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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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19 15:13

    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評分標准是什麽時候發布的,第二,舉報人是在招結果之前還是之後提出質疑的,第三,這事和濟甯有什麽關系。

濟甯萬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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