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施行!物業這些行爲明確禁止!看看你家小區有沒有?

愛看頭條 2024-04-18 18:30:53

近日,《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發布,條例10月1日起實施,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一起來看看。

強化政府指導監管責任,完善管理措施

劃定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三級政府職責,要求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明確物業管理專職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爲物業管理的監管工作提供人、財、物保障;明確住建、社區發展治理等部門的監管職責,解決物業管理區域內行政執法缺位的難題。強化黨建引領,要求鎮街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鎮街,依法依規做好轄區物業管理工作,並在社區(村)黨組織的指導下,建立業主、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人協調議事機制。

細化“三會”成立規則,破解業主自治難題

一是明晰業主大會籌備流程,降低成立和召開難度。細化業主大會成立情形和籌備流程,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情形的,鎮街應當在三十日內組建籌備組,開展籌備工作。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並選舉業委會。業主大會在召開會議前應當將會議方案、議程、議事內容等報告鎮街,接受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委會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或者鎮街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業委會未依法、依約召開業主大會且經過責令限期召開後逾期不召開的,由鎮街組織召開。通過前述規定,加強了鎮街對召開業主大會的指導監管職責,確保業主自治機制的順暢運行。

二是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管,建立權責一致運行機制。要求籌備組或者換屆小組確定業委會成員候選人時應當征求社區(村)黨組織意見;明確業委會應當履行的職責,增加業委會離任審計制度。要求業委會召開會議前,將會議討論事項上報鎮街,業委會做出的決定應當公示並抄告鎮街,接受政府監管和業主監督;明確責任承擔,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委會成員承擔責任。細化業委會換屆改選規定,明確業委會換屆移交事項,設置拒不移交法律責任、拒絕接受審計法律責任,彌補業委會監管空白。

三是建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彌補業委會缺位失能。針對業委會成立比例低、作用發揮不明顯的現象,在省條例授權基礎上,設置專節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情形、職能職責、組成人員等進行細化規定。物業管理委員會由鎮街、社區、派出所、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組成,在業委會缺位失能時,代行業委會職責,履行組織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組織業主就小區共同事項進行表決等職責,從而實現基層政府對業主自治全生命周期的指導、監督,將政府的領導優勢、組織優勢轉化爲小區治理優勢。

規範物業服務行爲,有效提升服務水平

一是明晰物業服務人權責,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清單式規範物業服務人的職責,明確禁止行爲;針對物業服務水平參差不齊的問題,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將七類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行爲納入信用評價,通過抓好物業服務關鍵人提升物業服務品質。要求物業服務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電梯、消防設施等加強日常巡查和定期養護;當物業管理區域出現嚴重危及人身、財産安全情形時,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建立應急物業服務制度,以應對物業管理區域的突發失管狀態或者因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引發的重大矛盾糾紛等情況,保障物業管理區域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是強化物業服務信息公開,保障業主知情權。針對物業服務信息不對稱、收費不公開、不透明等問題,新增信息公開機制,規定物業服務人定期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對物業服務事項、物業費的收支情況、共有部分經營的收支情況、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服務人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等進行公示公開,賦予業主查閱權、複制權,使物業服務過程公開透明;明確共有資金範圍,要求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物業服務人開設賬戶代爲單獨列賬管理,不得挪用侵占,業主大會成立後,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共有資金賬目明細及相關資料,要求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接入市智慧物業信息管理系統,爲業主查詢共有資金收支情況提供便利,保障業主參與小區共有資金的決策權、監督權。

三是建立物業承接查驗制度,規範退出行爲。細化承接查驗制度,在新建物業承接查驗基礎上,明確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之間的承接查驗要求,未完成查驗的,物業服務人不得承接物業項目,確保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完好移交;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前向物業服務人移交的資料清單;加強對物業服務人退出的監管,明確新老物業移交清單、退出程序以及拒不退場的法律責任,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引導物業服務人有序退出和交接。

四是規範物業收費制度,推動物業服務質價相符。針對物業服務收費標准調整難、程序不規範的問題,新增物業服務收費標准雙向調整制度,在遵循質價相符的原則下,業主、物業服務人均有權提出調整收費;分別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的情形,明確建設單位向購房者承諾爲其支付一定期限物業費的,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人和購房者,並履行承諾;明確規定物業費的計收時間節點,要求業主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物業費。

強化物業使用規範,著力治理違規行爲

一是明確禁止規定,規範物業使用行爲。清單式列舉物業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使用規範,使用專有部分禁止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違法搭建、高空抛物等,共有部分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禁止毀壞電梯及其安保裝置等設施設備、禁止占用屋頂堆放雜物、種植植物等,明確了各類違法行爲的查處主體和法律責任。禁止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裝飾裝修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二是完善停車位管理制度,規範停車秩序。建立停車位(庫)使用、管理規則,規劃配比內的車位(庫)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設單位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得長租。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公示車位(庫)的規劃配建情況及租售價格等信息;增設建設單位違規租售車位(庫)法律責任。細化電瓶車使用規範,禁止利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車及動力電池,保證物業使用的安全。爲落實國家鼓勵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新增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電動汽車以及相關設備改造的,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不得擅自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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