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精品案件——“小案件”道出“大道理”

梅溪觀察 2024-05-15 16:30:49

5月14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2023年度“十大精品案件”。案件涉及個人婚前財産、老年人婚戀詐騙等熱點問題,彰顯了人民法院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明辨是非、激濁揚清、懲惡揚善、守護社會公正與秩序的堅強決心。本報精心挑選5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飨讀者。

感情破裂鬧離婚 婚前財産咋辦

案件回顧:2017年8月,李某和張某登記結婚。婚後雙方購買住宅一套,房屋登記爲雙方共有,該套房屋購房款爲85萬元,首付款35萬元來自雙方共同存款及借款,下余款項由雙方通過商業貸款取得。2020年10月,爲償還貸款及借款,李某出賣婚前個人房屋並將所得45萬元交付張某,後案涉房屋貸款通過張某銀行賬戶全部提前償還完畢。因婚後夫妻感情不和,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並對案涉房屋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産、債務進行分割。該房屋現由李某居住,雙方共同確認案涉房屋現價值80萬元。

裁判結果:准予李某與張某離婚,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個人婚前財産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直接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産,也不因貨幣形式和其他財産形態之間的轉化而改變所有權的歸屬,將其出賣婚前個人房屋所得款項45萬元從涉案房屋現有價值中析出,對剩余價值進行分割後,判決李某支付張某房屋價值補償款22.75萬元,並對其他財産和債務問題進行相應處理。

典型意義:在生活中,爲謀求家庭整體福利,很多夫妻都會將個人婚前財産投入到家庭生活中,與家庭財産混同。如果僅因一方將個人財産投入家庭生活中,就失去相應的財産權益,勢必會打擊夫妻婚後利用個人財産爭取家庭整體福利的積極性,也是對個人財産權益的損害。本案裁判明確了夫妻一方基于家庭整體利益考量將婚前財産轉化形態的行爲不改變所有權歸屬,充分尊重並保護了爲家庭積極貢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産。

老年人網戀遭誘騙 6萬多元打了水漂

案件回顧:葉某與朱某(72歲)通過“心戀”交友平台認識,葉某謊稱其爲某縣退休教師,交流過程中以提升親密值獲取聯系方式,誘騙朱某爲其在該平台充值刷禮物。朱某在“心戀”交友平台充值達到限額後,葉某使用微信冒充平台客服,引導朱某下載“傾語”交友平台,以獲取聯系方式、安排見面等理由,誘騙朱某繼續繳納保證金、手續費等爲其刷禮物。自2023年3月31日至4月2日,朱某共被騙取68777元。葉某于2023年7月向公安局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偵查階段,葉某退賠被害人朱某的損失,並取得朱某的諒解;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審理過程中,認罪認罰並繳納罰金。

裁判結果:葉某以非法占有爲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考量案件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典型意義: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婚戀交友形式愈發多樣,老年群體也成爲不法分子侵害的對象。本案爲典型的電信網絡婚戀詐騙案件,被告人借助網絡聊天平台,利用老年人防範意識弱、維權能力差、網絡操作不熟悉等特點,假意與被害人達成戀愛意向,騙取被害人錢財後,再刪除所有聯系方式,給老年人的精神和財産造成雙重打擊。法院堅持依法從嚴懲處、追贓挽損,並加大處罰力度,依法守護老年人的“錢袋子”。

大型車發生事故 “安全統籌”靠譜不

案件回顧:張某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與王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車輛受損,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某駕駛的車輛同時在B公司、C公司挂靠,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A公司購買有安全統籌險(統籌協議系B公司與A公司簽訂),該車輛實際車主爲劉某,張某系劉某雇傭的司機。次年王某去世,而交強險賠付以外的其他損失尚未到位,王某的法定繼承人賈某等4人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劉某、A公司、B公司、C公司賠償損失609336.49元。

裁判結果:劉某作爲車輛實際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統籌協議系A公司與B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且B公司已經繳納了統籌費用,A公司應當在統籌限額範圍內對賈某等4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C公司作爲肇事車輛的挂靠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劉某、A公司共同賠償賈某等4人472031.84元,B公司、C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近年來,一些安全統籌公司通過低價方式吸引消費者購買類似商業保險的“安全統籌”服務,以“統籌、互助聯盟”爲名簽訂安全統籌合同,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發生時,又以“統籌合同”非商業保險合同等事由提出抗辯,拒絕賠付。本案厘清了侵權人、挂靠公司、統籌公司的責任,對統籌公司能否替代商業險進行賠付指明了方向。

租賃合同引發糾紛 法官追根溯源終解決

案件回顧:B公司租賃A公司的一處經營場所及機械設備等附屬設施,租賃期間自2018年12月20日起算,租期5年,雙方約定租賃期滿當日B公司將租賃物返還給A公司,A公司返還保證金20萬元。後B公司繳納租賃費至2022年年底。因期間發生疫情,實際租賃人C公司因經營困難向A公司提出減免租金請求,A公司認可待合同履行完畢,贈送兩個月租期。2022年12月,C公司向A公司支付10萬元租金,A公司要求其支付全年租金,雙方協商未果,A公司對租賃場地斷水斷電,雙方發生沖突。雙方經溝通于2023年1月4日達成解除合同合議,但是對合同解除後的交接、租金支付、保證金返還等問題未協商一致,引發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確認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23年1月4日解除;考慮到A公司采取斷水斷電等超過自力救濟限度的非正常措施,且該種措施影響到C公司正常經營,對于斷水斷電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租金的50%支付;A公司向B公司退還保證金20萬元及預交租金10萬元。對于租賃物,法院審理期間已組織雙方清點完畢。

典型意義:在當事人出現合同僵局時,依法合理確定合同解除時間,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及利益衡平等因素,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精准化“切割”,更大程度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實現矛盾糾紛一體化處理。同時考慮到租賃的附屬設施屬于消耗品且雙方租賃合同已履行近4年,必然會産生部分更新或損耗,法院動員當事人對附屬設施增添、減損部分進行折抵並達成一致意見,避免了在執行階段可能形成的新矛盾,掃清了影響判決履行的障礙,促成本案雙方當事人主動履行,探索出一條審理階段助力執源治理的新思路。

民間借貸出現糾紛 看法官如何斷案

案件回顧:2002年10月,鞠某因經營需要向楊某借款12萬元,期限一年,對借款本息以鞠某、陳某的共有房産提供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到期後鞠某支付了相應利息。2003年11月,楊某與鞠某、陳某就該借款及房産抵押事宜協商延期至2009年5月,並增加擔保人韓某,但未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2019年4月,鞠某、陳某、韓某在結算後重新給楊某出具了金額爲40.46萬元的借條,該借條包含有2019年4月22日前産生利息的28.46萬元,雙方未重新辦理房産抵押登記。2021年,楊某將3人訴至法院請求償還借款本息,經協商達成調解:除鞠某、陳某、韓某償還本息外,楊某就抵押房産的全部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後因該房屋拍賣後案款執行分配存在爭議,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楊某對涉案抵押物僅在辦理抵押登記的12萬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原調解書確認楊某就40.46萬元債權本息享有優先受償權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對該調解書予以撤銷,對該12萬元借款本息由鞠某、陳某、韓某償還。

典型意義:本案對抵押擔保適用的範圍、調解書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方面進行了嚴謹分析,既對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護,亦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案裁判引導廣大民衆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在借貸雙方合議之外,還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從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全媒體記者 于歡 于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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