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貸款買房,開發商逾期交房怎麽辦

北京雷石律師事務所 2024-03-26 11:40:14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xxx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約定于xxx年xxx月xxx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簽訂後,原告支付首付款及費用xxx元。後原告作爲借款人、xxx銀行作爲貸款人、xxx公司作爲保證人簽訂《xxx一手住房貸款合同》。

合同簽訂後,xxx銀行依約向xxx公司的銀行賬號支付xxx萬元,並就上述房屋在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但xxx公司到期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亦未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案件焦點

1、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否予以解除的問題。

法院認爲:原告xxx、被告xxx公司于xxx年xxx月xxx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于房屋的土地性質在合同條款中已作出明確約定,即xxx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xxx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但xxx公司一直未取得該宗土地的使用權,亦未爲原告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房屋事實上無法交付,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求予以支持。

2、《商品房買賣合同》被依法解除後的法律後果。

法院認爲: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得以簽訂的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現已修訂爲第二十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故法院對原告請求解除其與第三人xxx銀行、xxx公司之間簽訂的《xxx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的訴求予以支持。

3、關于購房本本金、貸款及利息的返還路徑

法院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現已修訂爲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因此本案中當《xxx一手住房貸款合同》被解除後,xxx公司應向原告返還已償還的借款本金xxx元、向xxx銀行返還剩余的貸款本金xxx及利息與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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