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産假工資一公司被告上法庭

台海網 2024-05-13 09:20:52

來源:台海網

台海網5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張芯雅 通訊員 廈法/文 楊希/漫畫) 古往今來,讴歌母親的名作不勝枚舉。“母親”一詞的分量不言而喻,母親也因其剛強、堅韌、包容被人們稱爲“超人”。但在成爲母親之前,“她”首先是獨立的個體,也需要保護。母親節當天,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三則維護母親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讓單親媽媽“居有所安”

周女士和柯先生于2013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罹患重病。

雙方因瑣事爭吵不斷,柯先生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周女士表示不同意離婚,但若判決准予離婚,則要求分割共同建造的房産,並由柯先生支付勞務補償、經濟補償、精神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周女士和柯先生婚前感情基礎薄弱,人民法院于2016年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一直分居至今,故准予雙方離婚,並判決柯先生向周女士支付離婚損害賠償、經濟補償、經濟幫助。但認爲案涉房産尚未辦理産權,故對周女士要求分割案涉房産的主張,不予處理。

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爲:一審關于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婚生女撫養、離婚時經濟補償、經濟幫助和損害賠償的認定均無不當,予以維持。就訟爭房産,考慮婚生女患病需要長期照料,周女士名下亦無其他房産等因素,結合案涉房産建造的資金來源于夫妻關系存續及同居期間,故認定訟爭房産爲雙方共同建造,周女士對訟爭房産享有合法權益。雖然該房産尚未辦理權屬登記,周女士無法取得所有權,但仍應保護其使用權,故支持周女士要求對該房屋享有使用權的請求。

讓老年媽媽“老有所養”

母親葉某華提起訴訟,要求其女洪某芬一次性支付2006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間的贍養費。洪某芬辯稱葉某華有房屋租金、養老金、征地補償款,有較高的經濟收入,尚不具備需要贍養的條件。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洪某芬婚前與葉某華共同生活,承擔了贍養義務;其婚後,葉某華雖身患疾病且喪失勞動能力,但每月享有養老金、房屋租金,月收入已超出2022年度廈門市城鎮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准,具有一定的經濟來源,故不具備需要贍養的條件,不支持葉某華要求支付贍養費的主張。

葉某華不服,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爲: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法定條件是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而非父母缺乏勞動能力並且生活困難,葉某華年滿70,且曾患腫瘤疾病,明顯缺乏勞動能力,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故判決洪某芬向葉某華支付贍養費。

讓新手媽媽“育有所保”

劉女士與廣州市某貿易公司因産假工資發生爭議,提起仲裁,請求該公司向其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8日期間的産假工資。廈門仲裁委裁決該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劉女士産假工資。

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劉女士就産假工資的裁決無異議,而公司提起訴訟則主張其與劉女士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産假工資。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向劉女士支付産假工資及生育津貼差額。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爲:劉女士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劉女士産假158天,其中128天已經領取生育津貼,對于生育津貼沒有覆蓋的30天,公司應按産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工資。因公司未連續爲劉女士繳滿12個月的生育保險導致其未能足額領取生育津貼,故應向劉女士補足生育津貼的差額,最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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