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一天扣3天工資,是否合法?

藍沃律師馮東洋 2024-05-07 10:10:50

部分用人單位規定,曠工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如員工曠工一天,需扣三天工資。請問這樣的規定合法嗎?有效嗎?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屬于不合法。

在曠工當天,因爲勞動者原因沒有正常出勤並提供正常勞動,故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但是除了扣一天工資以外,還要扣兩天工資,缺乏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被認定爲無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依據以上規定,員工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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