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打架解除合同,導致大隊長和政委免職,解除和免職是處罰嗎

風露青蟬 2024-04-24 09:34:31

4月17號下午6點40分,天津交警和平支隊貴州路大隊兩名輔警在和平區貴州路與西康路執勤時,因爲工作問題産生意見,進而發生了打架。

事後單位對輔警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其中一名輔警是黨員,做出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輔警所在大隊的大隊長、政委做出黨內警告和免職處理。

首先你有再大的問題氣不過,你不要當街打架,要打回大隊再打,到宿舍打,沒有造成惡劣影響也不至于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不是處罰,是員工不適應工作,主動申請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根據雙方協商確定。換句話說,下回可以重新參加考試入職。

開除是嚴重過錯、造成惡劣影響,輔警條例規定開除的不得重新招聘入職。

免職是什麽呢?免職不是處罰,我國對公職人員處罰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罰中沒有免職。但是免職卻是:大隊長沒有了大隊長職務,政委沒有了政委職務,不是撤職,下次還可以重新擔任,對公職人員檔案和前途沒有很大影響,如果是撤職,那問題就嚴重很多了,下回基本沒有機會重新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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