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華區觀瀾街道某社區公園工程3·8高墜事故查明,致1人受傷

中國工程報 2024-05-15 19:45:10

5月14日,深圳市龍華區應急管理局發布《關于觀瀾街道某社區公園建設工程“3·8”一般高墜受傷事故的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3月8日9時30分許,觀瀾街道某社區公園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一起一般高墜受傷事故,該事故造成1人受傷,目前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XX萬元。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關于觀瀾街道某社區公園建設工程“3·8”一般高墜受傷事故的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一)事發場所概況

涉事工程建設面積約9693平方米;工程總投資約1498.62萬元,于2023年10月16日開工,計劃于2024年6月竣工。

事發位置位于涉事工程工地西南側一橢圓形鋼結構單層建築,設計名爲:“驿站”,事發時施工班組進行中心頂面水平玻璃安裝作業。

(二)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

2.總承包單位:深圳市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XXXXXXXXXX;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某欽;成立日期:2017年07月14日;住所:深圳市龍華區大浪街道某社區;持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安全生産許可證等資質證書。

3.監理單位:深圳市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XXXXXXXXXX;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全;成立日期:2011年08月29日;住所: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某社區;持有房屋建築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等資質證書。

4.專業分包單位: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23XXXXXXXXXX;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陳某嵩;成立日期:2018年09月27日;住所:福建省上杭縣某鎮;持有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等資質以及安全生産許可證。

5.玻璃安裝單位: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300XXXXXXXXXX;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劉某展;成立日期:2019年05月15日;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某社區;經營範圍:鋁合金門窗、不鏽鋼門窗的銷售與上門安裝。

(三)事故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許某(傷者),男,廣西博白人,身份證號碼:452528XXXXXXXXXXXX,玻璃安裝臨時工,3月8日在某社區公園建設工程安裝玻璃時意外跌落受傷。

2.張某軍,男,黑龍江雞西市人,身份證號碼:230304XXXXXXXXXXXX,深圳市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駐涉事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

3.王某桦,男,湖南長沙人,身份證號碼:430526XXXXXXXXXXXX,深圳市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駐涉事項目現場監理人員,未持監理相關資格證書。

4.陳某嵩,男,福建龍岩人,身份證號碼:350823XXXXXXXXXXXX,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

5.劉某展,男,江西南昌人,身份證號碼:360105XXXXXXXXXXXX,個體工商戶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經營者、涉事工程玻璃安裝領班人員。

(四)涉事工程相關合同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1.相關合同情況

建設單位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于2023年8月21日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深圳市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23年7月17日與監理單位深圳市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監理合同;深圳市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9日與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鋼結構專業分包合同。

2023年11月21日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劉某榮聯系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劉某展,約定由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提供“驿站”頂面玻璃材料並安裝,期間未簽訂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

2.相關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

總包單位深圳市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組建了某社區公園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領導小組,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項目負責人組成,相關人員均具備資質;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編制了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等施工文件;組織相關人員開展現場隱患排查與督促整改,召開安全專題會議等安全生産活動。但其安全管理存在以下問題: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監督分包單位對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提供符合國家標准的安全防護用品,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安全隱患。

鋼結構專業分包單位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未與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簽訂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對入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未提供符合國家標准的安全防護用品;對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安全隱患。

深圳市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編制了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組建了監理小組,但派駐了未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員王某桦在施工現場進行監理工作。

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安全隱患。

(五)政府相關部門的履職情況

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自涉事工程開工以來,組織相關施工單位召開安全生産會議共3次,共檢查27次,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違規作業問題責令整改,對深圳市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發罰款通知書5份,對深圳市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下發罰款通知書1份。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4年3月6日,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施工班組進駐涉事工地開始施工。3月8日上午,許某等6名玻璃安裝工人在事發位置進行玻璃安裝作業,事發前許某與另外3名工人攀爬到玻璃頂面,9時30分許,許某從一處未安裝玻璃的缺口處跌落至地面受傷,墜落高度約3.7米。

(二)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評估意見

發現許某跌落受傷後,劉某展及工友上前查看,撥打120並對許某進行急救處理,約10分鍾後120到達現場,將許某送往龍華區中心醫院進行救治。

接報事故信息後,區應急管理局、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市公安局龍華分局、觀瀾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均趕到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並及時將事故信息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均正常履職,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的要求。

(三)事故的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涉事工程相關單位已爲傷者墊付了前期醫療費用及家屬生活費用約XX萬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許某在高約3.7米的玻璃頂面作業過程中未正確使用安全帶。

2.事發位置的玻璃頂面一處長方形孔洞(尺寸1.3米*1.1米)上未設置蓋板、防護欄等防高墜措施,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二)間接原因

1.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未與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簽訂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對入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未提供符合國家標准的安全防護用品;對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安全隱患。

2.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安全隱患。

3.深圳市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監督分包單位對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提供符合國家標准的安全防護用品,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安全隱患。

4.深圳市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派持證監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

5.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嵩未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組織落實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生産安全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爲,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本起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一)責任單位

1.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未與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簽訂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對入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未提供符合國家標准的安全防護用品;對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安全隱患。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2.深圳市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監督分包單位對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提供符合國家標准的安全防護用品,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安全隱患。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及直接負責人張某軍進行處理。

3.深圳市龍華區深圳某門窗商行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未及時消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施工現場玻璃頂面孔洞未設置防高墜措施的安全隱患。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理。

4.深圳市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派駐未持證監理員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建議由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理。

(二)責任人員

1.許某在進行玻璃安裝高處作業過程中未正確使用安全帶。其行爲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受傷,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福建某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嵩未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組織落實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未及時消除現場的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五)項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理。

觀瀾街道某社區公園建設工程“3·8”一般高墜受傷事故調查組

2024年5月14日

(信息來源:深圳市龍華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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