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宜章:少年下公交後被小轎車撞倒身亡,公交車是否要擔責?法院判了!

中國法院網 2024-02-23 09:30:54

公交車路邊停車時,

司機只打開前門,

讓少年下車後立刻急速駛離。

少年急于趕路,

直接從公交車前橫穿馬路,

竟被同向行駛而來的小轎車撞倒身亡。

公交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且看今日案例。

2022年4月8日下午16時許,未成年人邝某軒放學乘坐11路公交車回家,公交司機應邝某軒下車要求,在一彎道路段處靠邊停車,未將車停穩即開前門,讓其下車後欲急速駛離,導致邝某軒從車前跑著橫穿馬路,被同向行駛而來的小型轎車迎面碰撞,經搶救無效死亡。

受害人從公交車前橫穿馬路,被行駛而來的小型轎車迎面碰撞。

受害人邝某軒從公交車前橫穿馬路,被行駛而來的小型轎車迎面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邝某軒與小轎車車主承擔同等責任。邝某軒父母與小轎車車主達成和解,小轎車車主賠償邝某軒父母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68萬余元。

2023年7月,邝某軒父母將公交公司訴至宜章法院,認爲其履行旅客運輸合同時存在嚴重違規操作,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致邝某軒死亡,應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賠償邝某軒自身責任部分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近35萬余元。

被告公交公司認爲事發前邝某軒已下車,雙方的運輸合同關系結束,不應承擔責任。

宜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公交公司作爲承運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及時將旅客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邝某軒乘坐公交車,雙方成立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公交司機明知邝某軒系未成年人,在彎道未將車停穩即開前門,讓其下車欲急速駛離,迫使邝某軒從車前橫穿馬路,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安全風險,造成在視角盲區難以觀察到後面同向超速行駛的車輛,釀成其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沒有合理履行合同義務,是事故誘因之一。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法官多次調解未果,宜章法院遂作出判決:公交公司應負違約責任,承擔邝某軒父母計109萬余元損失20%的賠償責任(即邝某軒自身責任部分的40%),共21.8萬余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公交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主合同義務是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外路段停車上下乘客”,案涉公交車未到指定站點的地方且在進彎道處停車開前門讓未成年人學生下客,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風險,此時運輸合同義務並未終結。邝某軒在事故發生時年滿14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認知、判斷能力有限,公交司機在保證規範行車、安全送達乘客的前提下,對未成年學生邝某軒應盡高度注意義務,如提示其下車注意安全義務等。

來源:宜章縣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微信公衆號

作者:鄧國軍 陳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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