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後賠償家屬650萬後改判15年,家屬稱跨度太大無法接受!

鎮南關梁哥 2024-04-08 19:12:14

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一村主任、市人大代表劉波被鄰村31歲的村主任陳旭駕車撞死。

你沒看錯,死者當時是被駕車撞死的!我想,對這個案件不了解的朋友,都會下意識認爲,被車撞死不就是交通肇事罪嗎?這種情況只要不是肇事後逃逸,導致傷者得不到及時救助最後才死亡,都不會被判爲重罪。但是本次的案件,可不是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而是一件故意駕車撞人,致人死亡的案件,施害者有明顯的故意行爲。

根據相關報道,當時情況是這樣的,2019年9月16日,死者劉波作爲李畋鎮華埠村村主任、醴陵市第十五屆人大代表到鄰村塘坊村村委會,參與調解塘坊村村主任陳旭名下一家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的土地交換事宜。在調解過程中,劉波與陳旭的父親發生了口角,後被旁人勸止。當時陳旭並沒有在現場,是有人打電話告訴了他說“打起來了”,他才駕車來到現場的。說到底還是陳旭自己太沖動,而給他打電話的人,說了這句“打起來了”後,並沒有跟陳旭清楚明白地陳述當時現場的具體情況。才導致了本就容易沖動的陳旭,誤以爲自己的父親被打,而毆打父親的人就是劉波!

正是因爲在這種“打電話的說話不知輕重,聽電話的不問青紅皂白就沖動”的情況下,陳旭在駕車趕往現場的路上,已經在醞釀著違法犯罪的種子!按理說,陳旭哪怕平時就是一個特別容易沖動,特別喜歡使用暴力解決問題的人,這個事情都不應該發生。咱們有一句話叫“打人不打臉”,這句話的意思是打人的時候,盡量不要打臉,因爲打人打臉,不單單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也會傷害到他人的自尊,使他人心理上也受到傷害。

顯然打人打臉會造成嚴重的後果,但是還有比打人打臉更嚴重的,那就是毆打打人的父母,這在我們的傳統文化和認知裏尤爲嚴重。特別是在南方地區,毆打打人父母的後果,似乎表現得更嚴重,我們家就有過這樣的例子。那是2006年的事情了,當時我16歲,我大哥23歲。當時我父親跟鄰居家的堂哥吵起來了,起因是因爲隔壁村幾個年輕人抓走了我們家的貓殺了吃肉,而鄰居家的大哥當時也去吃了。我父親知道後就問了他,結果他撒謊,謊稱不知道是我們家的貓,我父親就發火了,然後兩個人就吵起來了!

正當兩人越吵越凶的時候,我跟我大哥從外面回到家。因爲年紀小,且平時爲人比較溫和,所以對于這種鄰居之間的吵架我也沒當回事。但是我大哥跟我不太一樣,他從小就喜歡爭強鬥狠,自尊心強,處處維護我們一家老小。當時是漆黑的夜晚,眼看著父親跟堂哥越吵越凶,隨時會打起來的那種,大哥已經不知道什麽時候消失在了夜色中。沒看到大哥的人影,我就有種不好的預感,如果我沒猜錯的話,此時大哥已經潛伏在堂哥家的門口,進入了攻擊狀態,隨時會先發制人收拾堂哥。還沒等我回過神來,一個影子從黑暗中蹦出來,出現在堂哥的面前,一根手指按在我堂哥腦門上,大聲呵斥:你***地敢這樣跟我爸說話,你再逼逼兩句試試,我今晚就讓你上醫院喝瘦肉粥…

隨著大哥的加入,並發出了警告,這場爭執就這樣結束了。雖然雙方沒有打起來,但是也足夠能說明,在咱們的文化和認知中,欺負、毆打打人父母後果非常嚴重。在實際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發生矛盾時,一定要理性對待,努力與當事人解決紛爭,不要仗著自己年輕力壯,去欺負他人的父母和妻兒,這是非常忌諱的,極易引發嚴重的後果!

再回到本次案件來,當時陳旭誤以爲劉波毆打了自己的父親,在火急火燎地趕往現場。雖然當時劉波並沒有與陳父打起來,只是發生了口角,但是不明所以地陳旭還是在“敢毆打我父親,我跟你不死不休”地臆想下駕車來到現場。說起來,此時事件還沒有達到非要有人付出生命的代價地地步。在實際生活中,怎麽樣的矛盾和紛爭我們都見過,各種各樣的矛盾糾正現場我們都見過,再凶狠、惡劣的當時人,雙方要打起來時,雙方都會給彼此一點時間,把矛盾捋一捋,這才是常理。顯然,陳旭沒有按常理出牌,當他駕車趕到現場後,沒有下車先找到自己的父親問清情況,也沒有給劉波任何解釋的機會。當他看到劉波現在一輛白色車輛旁邊時,加重油門就向劉波撞過去,直接將劉波撞出去10米之遠後墜亡。

咱們就說,從以上對這個案件事發細節的描述上看,陳旭是不是一個狠人?我認爲此人太狠了,完全不給他人任何機會!我想公訴機關和法院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所以才在法律法規的指引之下,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了陳旭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按常理來說,這種故意駕車將他人撞死的行爲,主觀上有很大的故意性,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合情合理。但是沒想到這個判決最後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這點上,我想會有不少人覺得疑惑,但是並不代表湖南高院的裁定有問題。作爲一省最高法院,往往掌握著判決的最後一道關口,在進行裁定時會更謹慎,會更加成分保證法律法規的嚴謹性和公正性。所以就湖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個細節,我們不理解,不是因爲人家的裁定有問題,而是我們不懂法,不專業!

不過有一點我們必須要承認,正是因爲湖南高院的這個裁定,讓施害者家屬有了更多的機會和活動時間。在案件被發回重審的這個間隙,陳旭的家屬多次與受害者家屬協商賠償事宜,最後雙方達成一致,由施害者一方賠償受害者家屬650萬元後獲得受害者家屬諒解,並簽署了諒解書。隨後2024年1月5日,株洲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被告人陳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對被告人陳旭的犯罪工具白色汽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對于這樣的判決,法院給出的司法解釋是這樣的:株洲中院判決認爲,從在卷證據材料分析,陳旭與劉波之間沒有仇恨也無利益沖突,陳旭在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陳旭駕駛的汽車先撞上小車右後輪,再撞飛劉波,致劉波死亡的後果,根據現有的證據,結合陳旭的供述,其行爲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旭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案發後,陳旭家人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賠償經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在這裏我們先延伸一個法律知識。我們知道對于這類刑事案件,當地人民檢察院會作爲公訴機關向當地人民法院發起公訴。在這個案件當中,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在一審審理就認爲,陳旭明知其開車加速撞向他人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後果,仍不減速放任此結果發生,屬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後陳旭才被判了死刑。

後來這個死刑判決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銷並發回重審後,在株洲中院對這個案子進行重審時,株洲是人民檢察院還是堅持認爲,被告人陳旭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並沒有被株洲中院采納,而是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陳旭有期徒刑15年。顯然,兩家的意見不一致!當然了,在這個環節我們作爲普通人,並不具備能力去討論誰是誰非,我只是帶著多學習法律知識的態度提出自己的一個疑問:當法院和檢察院意見不一致時,按照現行的規則,會進入一個怎麽樣的司法程序?有知道的朋友,可以講解一下!

同樣的,這個案件剛開始是以故意殺人罪被判了死刑的,結果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被告賠償了受害者家屬650萬元後,改判成有期徒刑15年,到底合不合理?我們作爲普通人也難以作出判斷。現在的問題是,受害者家屬對于這樣的改判,表示無法接受,家屬認爲:我知道,我們簽了諒解書,他可能不會被判死刑。但重審在並沒有出現重要新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從死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5年跨度太大,我們接受不了。

對此,作爲吃瓜群衆,你又該如何看待呢?目前我注意到,不少網友的關注點並不在“本案從死刑改判爲15年有期徒刑”的問題上,而是在質疑受害者家屬明明接受了650萬賠償並簽署了諒解書,爲什麽又不服從重審作出的判決?對此,大家又如何看待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高見!

另外還有一部分網友質疑,被告人陳旭只不過是一名村主任,爲什麽能一下子拿出650萬元賠償金?隨後有網友透露,陳旭作爲村主任他不是拿的死工資,他開有自己的公司。接著部分網友又開始爭論起了“村主任到底能不能開公司做生意”等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大家又有什麽話要說,歡迎留言交流。而這起案件最後還會不會反轉?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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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南關梁哥

簡介:熱愛生活 關心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