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管嬰兒失敗,夫妻倆想取走胚胎換個醫院,結果被拒,醫院:胚胎不屬于你們!

法之泊海 2024-04-17 22:29:24

北京,一對夫婦因爲身體狀況,一直未能生育,幾經打聽,他們來到當地一家生殖醫院,打算進行試管嬰兒。可是,經曆數次都沒有成功,夫妻倆再次決定把胚胎取走,換一家醫院試試,結果遭到醫院拒絕,對方的理由是:人體胚胎不屬于他們自己的。

趙志鵬和丁敏結婚6年多了,在外人看來,夫妻倆一起生活的很幸福,6年多的時間裏幾乎沒有紅過臉,拌過嘴。

實際情況的確如此,趙志鵬愛他的妻子丁敏,丁敏也體貼關心著趙志鵬。可是,在這幸福的小倆口之間,卻有一個無法提及的傷痛。

那就是他們一直沒有孩子。

起初,夫妻倆都沒在意,他們認爲生育的事情當然是順其自然最好,可是,慢慢的,趙志鵬發現老婆丁敏懷不上。

他們倆爲此還專門去醫院檢查一番,原因出現在丁敏那裏,她的卵巢有點問題,幾經治療,一直都沒有效果。

眼看,兩個人的年齡是一年大一年了,丁敏內心很是愧疚,覺得在這麽下去,對不起老趙家。

于是,丁敏提出他們一起到醫院做試管嬰兒。因爲,醫生告訴他們,那樣的話,胚胎的成活率就提高了。

幾經打聽,他們聽說北京的一家特色專科醫院在這方面很有研究,于是,丁敏和趙志鵬便懷著試試看的態度前往該醫院。

對于他們夫妻倆來說,一場異常痛苦的人生經曆便開始了。經過一系列備孕檢查、丁敏記不得,打了多少促排針、取卵、趙志鵬接受取精、然後經過配子,最終培育了多枚冷凍胚胎。

然而不幸的是,經過多次移植,夫妻倆還是未能成功生育。但是趙志鵬還不認命,就在這時,他決定換一家生殖醫院,因爲他聽別人說那一家技術更先進。

而此時趙志鵬尚有8枚冷凍胚胎實驗室中保存。既然換醫院,那麽就應該把這8枚冷凍的胚胎一起帶走,省得以後取卵在經曆折磨和痛苦。

可是面對夫妻倆的要求,醫院果斷拒絕。理由是,首先,當前沒有任何關于向患者返還冷凍胚胎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操作細則。

其次,現在的醫學科技非常發達,其難以排除返還冷凍胚胎後患者將之用于代孕等非法途徑的醫學倫理風險;同時,冷凍胚胎的保存需要特定技術和環境,若患者取回冷凍胚胎後自行保存,稍有不當可能會破壞這些冷凍胚胎。

雙方多次溝通無果後,趙志鵬夫婦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他們之間的保管合同,並要求對方返還剩余8枚冷凍胚胎。

那麽法律上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一、當前法律上關于人體胚胎生殖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本案,被告主張將胚胎返還給原告,存在一定的倫理風險,這是法律上的規定,但是不是被告拒絕返還的正當理由。

其次,《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爲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趙志鵬夫婦倆是通過合法的正規途徑,進行輔助生殖,符合國家的生育政策,不存在非法行爲。

二、法院審理判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爲,趙志鵬夫婦到醫院進行生殖輔助服務,法律上認定原被告之間達成了一項醫療合同,根據合同的本質特征,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

本案中,經過調解,原告和被告協商一致,均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在此基礎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保管冷凍胚胎,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返還8枚冷凍胎盤的訴訟請求。

對此,你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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