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搬店軟件”“盜圖抄店”?法院: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4-17 17:55:16

大家網購的時候,可能都遇上過這樣一種情況:不同的網購平台,不同的網店品牌,用著一模一樣的店鋪圖片,同一件商品的價格卻相差很大,甚至到手的商品品質也天差地別。

這是怎麽一回事呢?

原來,這背後是一些不良軟件公司專門開發的“搬店軟件”,直接從原創商家的店鋪批量化、跨平台“盜圖抄店”。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一鍵搬店”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寶公司、某貓公司分別系電商平台某寶網、某貓網的經營者。紹興某公司等二被告在另一網購平台發布“搬家大師”“上貨專家”應用軟件,主打“一鍵上貨”“一鍵搬家”“支持批量修改寶貝信息”等功能供商家付費使用。實際使用中,使用者在應用軟件輸入某寶或某貓平台的目標商品鏈接,不僅可以實現跨平台複制,還可以批量複制對應店鋪的商品鏈接,所複制內容包含目標商品鏈接的標題、展覽圖、SKU圖、規格與庫存、價格、詳情、詳情圖等關鍵信息。該軟件還將“禁止未經允許複制他人商品 使用者請獲取授權後再進行商品複制”提示設爲較小字體,也未設置授權驗證機制,且“全店複制”功能僅針對某寶、某貓平台設定。

某寶公司、某貓公司認爲,這種提供涉案軟件服務的行爲,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對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更影響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向杭州中院提起二案訴訟,各案均訴請停止侵權並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800萬元。

法院審理

杭州中院審理認爲,原告付出經濟成本,通過構建分類指引填寫、算法修正的商品處理生成系統,合法采集、存儲涉案商品數據,實施規範運營管理、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等一系列舉措,逐步積累了優質可靠、規模可觀的商品數據庫,並以此爲基礎構建了平台、消費者、商家互爲促進、良性循環的電子商務生態,據此擁有了可爲其帶來經營收益的競爭優勢,應當認定原告對涉案整體商品數據享有競爭法意義上的合法權益。

涉案軟件系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商品數據的收集、傳輸、存儲、使用、提供等處理活動,其所實現的鏈接複制效果,導致原告平台的商品數據尤其關鍵核心數據,可以輕而易舉地、大規模地、無差別地被複制到其他電子商務平台,導致其他平台及商家對于原告平台及商家的實質性替代,勢必動搖原告的核心競爭力,增加了原告平台內的不正常流量,妨礙原告的流量監控和服務效能,使得原告即使開展誠信經營也難以實現預期收益,破壞了原告合法正常經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時,被訴行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嚴重破壞了電子商務服務領域的競爭秩序,導致該領域經營秩序混亂,損害了消費者和平台商家的合法權益,降低了社會整體福祉,並不因其使用了中立的技術而具有正當性依據,也未對商業模式創新和社會福利增長帶來有效價值,遂判決二案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410萬元。

上述兩起“一鍵搬店”不正當競爭案上訴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均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前,人類發展正快速步入數據經濟時代。數據作爲關鍵生産要素,其重要價值和作用被不斷凸顯。數據抓取在互聯網領域是常用的技術,能夠實現高效、自動地進行網絡信息的讀取、收集等,其設計本意在于提高信息交換效率。該兩案被告以營利爲目的,運營數據搬運軟件,涉及搬運平台數據行爲的合法性判斷問題。技術暗含著使用者立場,評價技術使用行爲時不僅需要考慮其是否促進創新,更應當對行爲的正當性進行重點考查。該兩案判決從數據的産生、采集、存儲、維護、管理和保護等各個環節出發,闡明了電商平台對其合理采集、管理和保護的商業數據享有競爭法意義上的合法權益,以及數據搬運行爲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和市場秩序穩定等多方利益的不良影響,認定被告上述非法數據爬取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有力彰顯了司法保護數據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鮮明導向,對于規範涉平台數據權益的新類型網絡競爭行爲具有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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