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征收的三種補償方式,第三種往往被忽略

京坤拆遷律師 2024-02-27 11:20:16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款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産權益。

01.貨幣補償

宅基地及農村村民住宅依法被征收後,如果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方式安置,主要是按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加上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

02.提供安置房

在土地被征收後,很多地區的政府更傾向于以提供安置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人。安置房可能會根據原來房屋的面積、價值進行安置,安置房會替換相同價值面積的原房屋産權。房屋安置的地點一般是就近安置。

03.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這種安置方式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因爲實踐中必須滿足本村還有新的宅基地可以批給被征收人這一條件。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人可以按照經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積自建住宅。重新安排的宅基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哪一種安置補償方式才是農民最想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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