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諒解書的十個建議

藍沃律師馮東洋 2024-04-23 09:03:39

一、刑事諒解書對刑事案件的影響

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說明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複。故,刑事諒解屬于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從實體的角度來看,若在案證據確能定罪,取得刑事諒解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取得被害人諒解能夠作爲檢察機關提出寬緩量刑建議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夠令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有時甚至會影響刑罰的具體運用,增加判緩、保命的可能性。

從程序的角度來看,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後,有不予批准逮捕,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可能性。還有可能會令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影響訴訟程序的走向。

二、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的量刑優惠幅度:

1.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對于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從量刑優惠幅度來看,刑事諒解要小于刑事和解。由此可見,兩者是有區別的。

第一,適用的範圍不同。刑事和解是適用于特定的公訴案件,即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渎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比如強奸罪,就不適用刑事和解,而只能刑事諒解。法律沒有對刑事諒解適用的案件範圍作出限制。

第二,達成協議的形式不同。刑事和解協議是在公檢法機關的主持下達成的,而刑事諒解書則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與被害方協商一致後達成的。

第三,性質不同。刑事和解協議經公檢法機關認可,具有“准司法性”,而刑事諒解書屬于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的民事賠償協議。

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出具刑事諒解書?

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刑事諒解適用的案件範圍作出限制,但一般來說,需要有被害人的案件才可以出具刑事諒解書。經檢索刑事裁判文書,大約有104個罪名可以出具刑事諒解書。

四、誰有權簽署、出具刑事諒解書

根據《刑訴法》第494條的規定,影響量刑情節的第六項爲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諒解。可見,被害方有權簽署刑事諒解書的是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五、如何尋找、確定談判刑事諒解的中間人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對被告人恨之入骨。雙方直接接觸、談判,容易談崩。所以,刑事諒解的談判,合適的中間人就顯得特別重要。我們認爲適宜的中間人,應具備以下幾種特征:

1.與被害人、被告人關系緊密,能夠在二者之間傳話;

2.具有一定公信力,德高望重,能夠有效的發起並主持刑事諒解的談判;

3.具有一定的魄力,性格沉著冷靜,懂得察言觀色;

4.具有一定的斡旋能力,不厭其煩。

六、當事人、律師參與談判、簽署諒解協議需要注意的風險事項

1.當事人應言簡意赅,不說多余的話,避免對方偷偷錄音使己方陷入被動,避免傳達錯誤的意思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對犯罪事實“自認”的困境;

2.當事人語言及行爲不得過激,避免激化矛盾;

3.態度應誠懇真摯,不使用欺詐、脅迫的手段達成諒解,避免向被害方實際履行後諒解被撤銷;

4.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就諒解方案達成一致,不做虛假承諾;

5.反複斟酌諒解書的遣詞造句,避免被害方挖坑;

6.諒解協議中應明確約定被害人反悔的後果;

7.律師未經司法機關同意,不得直接接觸被害人;

8.律師不得向他人透露會見情況及案卷情況;

9.當事人、律師不得要求被害人做虛假陳述;

10.確保諒解書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簽名撩印,謹防他人冒簽(實踐中確有僞造刑事諒解書的案例);

11.一般不建議律師全權代理諒解事宜,避免出現律師承諾的賠償數額,被告人無法兌現的局面。

七、出具諒解書後能否反悔?被告人無罪後能否要求返還賠償款?

刑事諒解,並非在公檢法機關的主持下達成的,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與被害方私下促成的。從諒解書的性質來看,其屬于民事賠償協議,若無證據證明達成諒解違反自願、合法的原則,則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已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不得反悔。

達成諒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自願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若達成諒解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事由,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後被宣告無罪,也不能撤銷,不能要求被害人返還賠償款。

八、諒解書的格式及賠償款支付需要注意的事項

諒解書的格式通常分爲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簡要表述案件經過(何時何地發生何事);

第二部分,闡明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賠禮道歉,雙方協商一致認可諒解方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積極賠償損失;

第三部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諒解,請求辦案單位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向被害方支付賠償款後,應當保留支付賠償款的一切憑證。若是以現金支付賠償款,則需讓被害方出具收條,簽名撩印;若是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賠償款,則需保留彙款轉賬回單。此外,向被害方支付賠償款後,應盡快讓被害方出具刑事諒解書。

九、諒解書遞交的時機選擇

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後,被告人一方是否應該盡早將諒解書遞交給司法機關?我們認爲,若選擇時機不當,反倒可能會對被告人産生不利的影響。

比如,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可能不一定全面,爲圖一時之快促成遞交諒解書。若諒解書的內容與偵查機關固定的證據存在矛盾,有可能導致認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出現障礙。

因此,關于諒解書遞交的時機選擇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行爲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屬于可以排除特定個罪的定罪情節,則應盡早遞交諒解書;

2.行爲人取得被害人諒解,不屬于排除特定個罪的定罪情節,但能影響檢察機關判斷其“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能夠推動有關部門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則需要在變更強制措施的程序關鍵節點,向有權變更強制措施的部門遞交諒解書;

3.行爲人取得被害人諒解,應考慮遞交諒解書在哪個環節的作用更大。若在會見後對案件事實有准確地把握,或在閱卷後對案件情況有全面了解,遞交諒解書能令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行爲人認罪認罰的,取得被害人諒解會成爲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重大考慮,則應在程序進入下一個階段前及時提交。

十、拿到諒解書,是否一定會獲得從輕處罰?

前面已經說過,諒解書只是酌定從輕情節,有些罪大惡極、社會危險性極其嚴重、民憤極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花巨資獲得諒解書,法院也可能不會從輕處罰。被告人是否要爭取刑事諒解,需要綜合考慮,尤其應當重視刑事律師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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