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少年之惡”

人民法院報 2024-04-17 15:24:27

面對“少年之惡”,我們要平衡好寬容與嚴管的分寸,用刑教結合的方式最大限度發揮司法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作用,並加強家庭、學校與社會的協調配合,共同致力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爲其營造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長環境。

日前,河北省邯鄲市3名不滿14歲的初中生將同班同學殺害,並掩埋在一處蔬菜大棚內,該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施暴者年齡之小、殺人毀屍手段之殘忍令人發指,引發輿論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激烈討論。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案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訴。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議題早已有討論,其原因在于此類案件司法機關大多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爲矯治,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對其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社會公衆討論爭議的焦點就在于此類處理結果是否能夠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不少人認爲,與施暴行爲相比,這些懲處力度實在無關痛癢。部分家長甚至表示,對此類惡性事件不予以嚴厲懲處相當于鼓勵犯罪,法律更應當保護受害者而非施暴者。

其實,我國古代就已有“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的思考,當代社會關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該以刑罰爲主還是教育爲主之間的爭論更是經久不息。近年來,青少年欺淩、犯罪等行爲時常見諸媒體,常常引發廣泛關注。部分家長對此十分擔心,甚至希望進一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來避免此類事件再度發生。然而,值得深入思考的是,我國刑法是否應該迎合個案的輿論壓力,進一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之後,又是否能真正禁絕類似的未成年人校園惡性暴力事件?這些問題,並不容易得出定論。原因在于,這不僅需要我們用理性思維綜合考慮這類社會問題背後蘊含的童年觀、罪錯觀和保護觀,還要嚴格把握其正當性根據。反觀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數據,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我國法院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人數不降反升,其中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人數也有所增加。部分學者則提倡構建彈性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制度,認爲這一舉措不僅有利于制度偏差的矯正,也有利于構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筆者認爲,無論是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還是施行彈性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究其根本,都因單一的刑事司法不能有效安撫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給人帶來的恐慌。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更是家庭問題、就業問題、身心發展問題等社會問題的集合體。我們真正需要的是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爲指引,立足于少年司法,在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通過刑教結合的方式推動法治背景下家長、學校乃至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努力爲未成年人構建一個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長環境。

少年司法是防治校園暴力、應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低齡化問題的有效舉措。從全球司法改革實踐經驗來看,少年司法改革需要推動少年司法制度的獨立化,建立專業、獨立的少年法庭。近年來,不少法院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少年法庭和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必須正確認識其司法規律並通過獨立的專業機構來落到實處。未成年人的審判和保護需要國家和社會多機構的共同參與,法院需要有專業的未成年人審判機構來發揮其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作用,同時保障少年司法政策的連續性。少年審判與家事審判在理念、程序等方面有著相似性,可以通過共享來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

近年來,我國少年綜合審判已有長足發展,但筆者發現實踐中一些地方用家事審判取代少年法庭,或將其與刑事審判庭合並,這並不利于少年司法的穩定性和專業化。少年司法涉及未成年人的成長和未來,我們應該不斷加強、完善獨立、專業的少年法庭建設。此外,還應該優化少年司法的替代性約束措施。正如部分家長所擔憂的,普通的基礎教育可能已無法有效管束和矯治實施暴力的未成年人,他們極有可能還會對其他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因此,除了對施暴未成年人進行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爲矯治外,還可以通過工讀學校矯治教育進行替代性約束。但目前我國工讀學校配置不足、質量不高,並不能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矯治方面真正發揮應有作用。因此,需要完善相關立法,實現少年司法的配套完善,通過優化工讀學校運營模式和親職教育等幫助家長與學校、社會形成合力,幫助罪錯未成年人更好回歸社會。

學校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陣地,應當將法治和道德素養的培育作爲日常教學的重要任務。學校應定期開展專題法治教育,讓教師熟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並引導教師辨識青少年欺淩、違法行爲背後的認知、情感與行爲動因,確保教師具備必要的法治教育思想與能力。教師也應注重在日常課程教學與主題活動中融入法治和道德內容,幫助學生正確認識校園欺淩及其危害性,樹立正確的道德和法律意識。此外,教師應當及時關注學生日常身體及心理狀態變化情況,若發現學生存在學業成績明顯退步、不合情理的外傷、人際交往抗拒等變化時,應當考慮其是否經曆了校園欺淩或存在違法犯罪傾向,並通過主動傾聽、鼓勵社會行爲、組織團體活動等方式予以疏解。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師,家長要給未成年人講好人生第一課,幫其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家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在良好的家庭環境中生活,才能實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當今社會一些家長忽略子女的心理狀態,在離婚或外出務工後,推卸或忽略監護和家庭教育的職責,導致缺乏關愛和管教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成爲校園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當事人。河北邯鄲的這一案件便是典型。爲了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家長應該更加關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法治道德養成,同時以身作則,保持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心態,對未成年子女加強關心、愛護、引導和教育。特殊情況下,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綜上,面對“少年之惡”,我們要平衡好寬容與嚴管的分寸,用刑教結合的方式最大限度發揮司法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作用,並加強家庭、學校與社會的協調配合,共同致力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爲其營造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長環境。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陳澤 周威(作者單位: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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