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可申請《深圳市數字創意産業集群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印發

偉骅英才深圳 2024-03-06 17:58:31

爲更好發揮財政資金

對培育數字創意産業集群的扶持和促進作用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規範數字創意産業集群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

結合數字創意産業集群發展實際

日前

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印發了

《深圳市數字創意産業集群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社會組織可申請

最高可獲得500萬元資助

一起來看看

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關于印發

《深圳市數字創意産業集群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爲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對數字創意産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扶持和促進作用,規範數字創意各細分領域發展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根據《深圳市關于加快培育數字創意産業集群的若幹措施》(深文規〔2023〕3號)和《深圳市文化和體育産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文規〔2020〕2號)等文件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數字創意産業集群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2024年2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對培育數字創意産業集群的扶持和促進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規範數字創意産業集群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根據《深圳市關于加快培育數字創意産業集群的若幹措施》(深文規〔2023〕3號)和《深圳市文化和體育産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文規〔2020〕2號),結合數字創意産業集群發展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數字創意産業是指以數字技術爲主要驅動力,圍繞文化創意內容進行創作、生産、傳播和服務而融合形成的新經濟,主要包括數字創意技術和設備、內容制作、設計服務、融合服務等四大業態。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數字創意産業集群扶持計劃資金從市文化和體育産業專項資金中安排,適用于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組織實施的項目支持,全部爲事後資助項目。

第四條 財政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科學管理的原則,實行集中受理、總額控制、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爲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從事數字創意産業開發、生産經營和服務性中介、研究活動的單位;

(二)申報主體爲企業的,主營業務應屬于本規程第一章第二條確定的範圍;

(三)申報主體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未被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無逾期未辦理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財政資助項目;

(四)具備實施申請項目所需的資金、人員、場地、設備等主要保障條件,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有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申報主體提交的營業收入、納稅金額等經營指標數據客觀真實,與納入統計主管部門報表數據一致,不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六)按要求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報送統計數據;

(七)不存在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報單位申請具體扶持計劃項目的,還應具備本規程第三章所列相關條件和依據本規程制定的申報指南確定的條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標准

第七條 數字創意技術研發項目資助。

(一)資助條件:

1.項目屬數字創意領域重大技術創新,在國內處于行業領先地位,具有自主知識産權;

2.項目具有産業化發展前景和市場推廣示範意義;

3.項目已完成(完成時間距申報通知發布之日不超過1年),實際投入不低于500萬元,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與數字創意技術研發項目相關的其他條件。

(二)資助範圍:項目建設投資、研發人員費用,以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

(三)資助標准:按不高于實際支出費用3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同一法人主體在同一年度內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八條 數字技術創新應用資助。

(一)資助條件:

1.項目屬運用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VR/AR/MR、圖形圖像、數字孿生等新一代數字技術在文化産業領域的創新性應用,具有自主知識産權;

2.項目創新性強,能顯著提升文化産品(服務)供給質量,促進企業數字化轉型,具有市場推廣前景;

3.項目已實際完成(在申報通知發布前3個自然年度內開始建設,且完成時間距申報通知發布之日不超過1年),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項目實際投入不低于500萬元。

(二)資助範圍:對項目實施中購買儀器設備與技術費用、品牌宣傳廣告費用、研發及市場開拓人員費用、標准化認證費用,以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

(三)資助標准:按不高于實際支出費用3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同一法人主體在同一年度內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九條  數字創意內容原創項目資助。

(一)資助條件:

1.項目屬影視、動漫、網絡視聽等數字內容創作生産;

2.作品內容導向正確,具有中華優秀文化或深圳文化特色,擁有原創知識産權和自主品牌,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市場前景;

3.項目已完成或已出版發行(完成或發行時間距申報通知發布之日不超過2年),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資助範圍:對項目實施中創作生産、品牌宣傳推廣費用,以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

(三)資助標准:按不高于實際支出費用3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條 文化內容生産制作數字化資助。

(一)資助條件:

1.項目屬對傳統文化資源和産品通過數字技術進行創造性轉化與傳播,對推動文化企業數字化轉型,催生文化新業態和消費新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2.項目屬自主研發,具有創新性,且擁有知識産權;

3.項目已完成或已出版發行(完成或發行時間距申報通知發布之日不超過2年),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資助範圍:對項目實施中數字化轉化、品牌宣傳推廣費用,以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

(三)資助標准:按不高于實際支出費用3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數字創意業態融合項目資助。

(一)資助條件:

1.項目屬數字創意與虛擬現實購物、社交電商、“粉絲”經濟等新經濟結合的新業態項目,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具有可推廣價值;

2.項目對培育數字創意體驗場景和消費場景具有積極意義,能打造數字內容生産及消費新模式;

3.項目已完成(完成時間距申報通知發布之日不超過1年),且具有良好的示範效應及行業引領作用。

(二)資助範圍:對項目實施中購買儀器設備與技術、體驗場景建設、品牌宣傳推廣、研發及市場開拓人員費用,以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

(三)資助標准: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給予資助。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數字創意賦能相關産業示範項目資助。

(一)資助條件:

1.屬數字創意與旅遊、體育、教育、工業品制造、交通運輸等行業融合創新項目,對拓展數字創意發展領域具有積極意義;

2.項目已完成(完成時間距申報通知發布之日不超過1年),且投入運營,通過數字創意賦能相關産業發展的效應明顯;

3.項目具有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益;

4.與數字創意賦能相關産業相關的其他條件。

(二)資助標准:分檔次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三)評審方式:經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數字創意産業發展平台資助。

(一)資助條件:

1.平台具有彙聚數字創意創新資源、推動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産業升級等功能,是加快推進數字創意産業創新體系建設和市場開拓的重要載體;

2.屬數字創意設計平台、數字文化裝備或消費終端創新平台、數字創意産品與服務交易平台、數字創意産學研用平台的一種,包括數字創意協同創新中心、技術工程實驗室、産業研究中心等;

3.數字創意設計平台應屬面向廣告設計、建築設計、專業設計、展陳等重點領域的數字化技術創新與應用;數字文化裝備或消費終端創新平台應屬面向新一代數字技術(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VR/AR/MR、5G+4K/8K超高清、區塊鏈等)在文化裝備和消費終端制造中的集成應用與産品展示;數字創意産學研用創新平台應屬以市場爲導向、以技術和資源爲紐帶,以項目爲載體,實現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研究中心(實驗室)之間協同創新;數字創意産品與服務交易平台重點扶持數字文化版權、數字文化裝備等領域交易平台和跨境電商平台;

4.項目已建成且實際運營(完成時間距申報通知發布之日不超過1年);

5.項目具有良好的示範效應及行業引領作用。

(二)資助範圍:平台相關建設、研發和運營管理費用。不包括房租、水電和差旅費等支出。

(三)資助標准:按不超過實際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資助。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網絡視聽創新基地資助。

(一)資助條件:

1.項目屬服務網絡視聽産業(包括網絡直播、數字音樂、網絡動漫、網絡文學、網絡視頻等)的創新開發及應用基地,包括視聽産業園、影視中心或數字影棚、直播基地等;

2.項目對促進網絡視聽産業集聚發展具有促進作用,能爲網絡視聽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投融資、市場營銷等服務;

3.項目已建成且實際運營(完成時間距申報通知發布之日不超過1年),具有良好的示範效應及行業引領作用。

(二)資助範圍:基地或平台相關建設、研發和運營管理費用。不包括房租、水電和差旅費等支出。

(三)資助標准: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資助。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數字創意産業基地資助。

(一)資助條件:

1.基地以優質企業或産業集聚空間爲基礎,以數字創意産業生産經營活動爲主營業務,對打造數字創意産業鏈、創新鏈具有重要促進和帶動作用;

2.基地建成運營時間滿1年,不超過3年;

3.基地管理機構健全,管理機制完善,規劃思路清晰,對數字創意産業創新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二)資助範圍:基地相關的建設、研發和運營管理費用。不包括房租、水電和差旅費等支出。

(三)資助標准: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數字創意人才培養基地資助。

(一)資助條件:

1.屬面向社會或本行業相關企業開展的數字創意産業專業人才、管理人才培訓基地,主要針對本企業內部人才培養的不得納入本資助項目;

2.具有健全的組織管理體系和規範的培訓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具備人才培養的基本條件;

3.具有2個以上與專業人才培訓相匹配的實訓條件,有滿足培訓需要的專職、兼職師資隊伍;

4.每年培養數字創意産業相關人才不少于300人次;

5.基地實際投入不少于100萬元。

(二)資助範圍:基地相關建設、研發和運營管理費用。不包括房租、水電和差旅費等支出。

(三)資助標准: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給予資助。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數字創意孵化器資助。

(一)資助條件:

1.運營單位爲在深圳從事數字創意産業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2.運營時間滿1年,運營情況良好;

3.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4.擁有提供孵化服務的專業團隊,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文化金融、創業輔導等各類創業服務,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創業導師不少于3名,簽約服務機構3家以上;

5.在孵數字創意企業不少于10家;

6.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數字創意企業獲得投融資;

7.累計畢業數字創意企業3家以上。

(二)資助範圍:孵化器近兩年運營費用,包括設備、房租、勞務等,其中房租部分不能超過50%。

(三)資助標准: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資助。

(四)評審方式:經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産業鏈創新示範企業資助。

(一)資助條件:

1.企業屬于數字創意産業鏈鏈長企業或創新示範型企業,整體實力在國內同行業發展中處于領先地位,産業創新能力強,具有良好的創新示範效應及行業引領作用;

2.屬産業鏈鏈長企業的,能帶動産業科技創新和上下遊協同創新,或協助引進和培育一批産業鏈細分領域優質企業;

3.屬創新型示範企業的,上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億、10億、20億以上(均含本數),納入統計部門數字創意産業行業門類。

(二)資助標准:分檔次給予最高不超過50、100、200萬元獎勵。

(三)評審方式:經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招商引資資助。

(一)資助條件:

1.新引進企業資助

(1)屬新引進的國內外數字創意領軍企業,對深圳數字創意産業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並已在深圳設立獨立子公司、區域總部、研發總部等,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屬新引進新興數字創意企業(機構),包括獨角獸、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等,並已在深圳登記注冊,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協助招商資助

(1)市內優質企業或其他機構主導並成功引進符合本條上述條件的企業;

(2)協助引進的數字創意企業已在深圳注冊成立,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二)資助標准:對新引進的龍頭企業和新興企業(機構),根據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最高500、200萬元扶持;或按2000元/平方米的標准,給予最高500、200萬元的購房補貼;對協助招商成功的主導企業(機構),按引進企業次年營業收入的2%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三)評審方式:經專家評審、注冊登記材料檢驗和現場考察等程序進行評審。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二十條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本操作規程制定年度扶持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在官方網站統一信息平台發布,明確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在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官網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在線填報項目信息,提交電子版材料。

第二十二條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項目單位在線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預審,主要審查申請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項目單位符合申請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限期補足材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預審通過後,項目單位通過申報系統打印相應項目申報資料,並按要求附相關佐證材料裝訂成冊,提交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進行初審。

第二十三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提交審核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需要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現場考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提交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結合項目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結果等情況,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並核實項目單位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根據資助標准編制資金資助計劃,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和資助金額。

第二十六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將擬資助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及擬資助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書面提出,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核實後按本操作規程規定予以處理。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批複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在受資助項目單位按要求辦理請款手續後安排資金撥付。本操作規程所有資助項目爲事後一次性資助,且同一項目不可重複申請資助。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工作安排適時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依據績效目標對已撥付項目單位的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項目單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項目申報、使用、審核和管理等活動中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騙取或協助套取、騙取專項資金等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回專項資金,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資金的,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收回全部財政資金。

(一)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項目單位被列爲聯合懲戒對象,且在懲戒期內的;

(二)項目內容或同一投入重複申報市級專項資金(政策允許的除外);

(三)項目單位或申報項目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操作規程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4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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