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證監局對中國能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中國基建報 2024-04-01 01:54:39

關于對中國能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能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截至2023年6月28日,你公司作爲甘肅藍科石化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科高新”)第一大股東,持有藍科高新股份1.81億股,持股比例爲51%,上述股份系協議轉讓方式取得。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間,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司法執行你公司所持藍科高新股份3545281股,涉及金額2646.13萬元,但你公司在知悉被動減持相關信息後,未予以充分關注,未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下同)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八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爲,杜絕此類違規行爲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甘肅證監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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